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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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发布日期:2006-09-03 01:21:42 阅读次数:3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4年8月23日) (一)对方来照   荷兰王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荷兰政府确认,荷兰王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友好关系的愿望,就两国互设总领事馆达成以下协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荷兰王国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馆,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和江苏省。   二、根据对等原则,荷兰王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将来在荷兰设立总领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届时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谈。   三、两国政府应在国际法范围内为对方设立总领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两国政府应遵循《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五、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荷兰王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一日于北京 (二)中方复照 荷兰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荷兰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大使馆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一日第18146号照会,内容如下:(内容同对方来照,略)   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