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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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其顿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发布日期:2006-09-03 02:15:37 阅读次数:4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其顿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鼓励和促进两国的科技合作的发展,认识到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在两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尊重主权、独立、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通过交流科学技术成就,开展有助于两国经济发展的科学研究和设计工作,发展两国科学技术合作,并注意加强科技合作与经贸合作的结合。   第二条 根据本协定,缔约双方合作可包括:   一、相互邀请科学家和其他技术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或讲学;   二、相互派遣专家、技术人员进行科技考察;   三、交换科学技术信息和资料、产品、材料、设备、仪器配件的样品、种子、苗木等;   四、组织科学技术讨论会和学术会议;   五、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进行共同研究、研制试验和交换研究和研制成果;   六、双方同意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在本协定范围内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促进两国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的科技合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马其顿共和国政府指定马其顿共和国科学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科学工作者、专家和其他人员,应遵守对方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定。   第六条    一、本协定合作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应在执行计划中作出规定。   二、本协定下合作活动所取得的非产权性科学技术信息,由双方共享并保守秘密。除另有文字协议外,如需向第三方提供,其方式和程序由有关合作机构商定。   第七条 在实施本协定过程中所涉及的经费条款,缔约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八条 经缔约双方同意,可以对本协定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九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愿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五年三月七日在斯科普里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马其顿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条文的解释有分歧时,则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代表        李  书  元          多多洛娃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其顿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章程   根据一九九五年三月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其顿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成立中马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按本章程开展活动。   第一条 委员会组成   委员会由中国组和马其顿组组成。委员会各方设主席和秘书各一人。   双方主席应通知委员会各方成员的名单和成员变动情况。   第二条 委员会的工作   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其顿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协调中、马各部门、地方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具体工作如下:   一、商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其顿共和国之间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的方式和条件;   二、审议委员会双方提出的科技合作申请项目并做出决议;   三、协调和促进两国有关单位对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条 委员会工作方法   一、委员会例会通常一年举行一次,也可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延期或提前召开,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具体会期和会议议程由双方在会议召开前两个月商定。会议所在国一方的主席和秘书担任该届会议的主席和秘书。   二、如果需要,双方主席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双方应将建议列入会议议程的问题和要商定的合作项目书面提交对方。   四、委员会会议根据所通过的决议制订议定书。议定书包括根据有关议程所做的决议及其附件。   议定书附件应包括:   ——参加会议的双方代表团名单;   ——上届会议议定书决议执行情况报告;   ——列入本届会议议定书的项目;   ——委员会通过的其他决议。   五、会议议定书用中文、马其顿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六、议定书由双方主席签字后即行生效。   七、经双方同意,本章程可予修改或补充。   八、委员会休会期间,双方秘书之间应保持经常联系,以便协商解决在执行会议议定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商定新的科技合作项目。休会期间达成的协议项目应追列入下一届会议议定书。   第四条 委员会费用   一、举行委员会会议的有关费用(指代表团团长抵离期间与会代表的食宿、交通费用)由东道国一方负担,与会代表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   二、根据两国科技合作委员会会议议定书规定而交换的专家和学者,除市内交通由接待方负担外,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和食宿均由派遣方负担。双方对口合作单位间经协商也可采用对等招待方式。   第五条 终则   一、本章程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一九九五年三月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其顿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有效期相同。   二、本章程于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一日在斯科普里签署,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马其顿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对条文的解释有分歧时,则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      马其顿共和国          马其顿共和国     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      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      中国组主席          马其顿组主席      黄 寿 增            戴涅夫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