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修正案
发布日期:2006-09-03 02: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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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修正案
第五十一届世界卫生大会,
考虑到执行委员会的委员名额应由32名增至34名,以便使欧洲区域和西太平洋区域有权指派一人供职于执行委员会的会员国数目分别增至8个和5个,
1.通过对《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如下修正,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一删除并代之以
执委会由三十四个会员国各派一委员组织之,卫生大会斟酌地域上公平分配原则推选有权指派委员之会员国。但所述会员国中,至少应有三个由根据第四十四条组成的各区域组织选举产生。各该会员国经选定后,应任命于卫生专门技术著有资格者一人供职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得有副代表及顾问随同赴任。
第二十五条一删除并代之以
执行委员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但于在组织法关于执委会委员由三十二人增至三十四人的修正案生效后举行的第一次卫生大会上当选的执行委员中,增加的委员任期得有必要时缩短,使每年由每一区域组织至少选出一名委员。
2.决定此决议两份由第五十一届世界卫生大会主席和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签署后,一份转送保管《组织法》的联合国秘书长,一份由世界卫生组织归档;
3.决定按《组织法》第七十三条条文所述,会员国通知接受这些修正,应根据《组织法》第七十九条(二)有关接受《组织法》的要求,以正式文书送存联合国秘书长方能生效。
第十次全体会议,1995年5月16日
注:我国于1998年11月6日交存接受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