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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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加深两国友好关系的联合声明

发布日期:2006-09-03 02:35:53 阅读次数:4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加深两国友好关系的联合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一致认为,保持和发展长期稳定的睦邻友好和互利合作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和加强亚洲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二、双方高度评价中哈建交以来两国关系的顺利发展,并认为进一步发展双边政治、经济、人文等各个领域的关系具有广阔的前景和巨大的潜力。   三、双方重申,恪守一九九二年一月发表的《中哈建交公报》、一九九二年二月签署的《联合公报》和一九九三年十月签署的《中哈友好关系基础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决心面向二十一世纪,把两国关系提高到崭新水平。   四、为此目的双方决心采取积极和全面的步骤:   (一)在政治关系方面   ——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坚定不移地维护和发展两国长期睦邻友好关系,进一步加强相互信任与理解,保持经常和多方面、多层次的对话,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坦诚、善意和考虑相互利益的精神解决出现的问题;   ——严格遵守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尽快开始勘界立标工作,并以有关目前两国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本着平等协商、互让互谅的精神,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继续讨论尚未解决的问题,以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公正合理的解决办法;   ——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分裂主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势力在本国境内从事针对对方的分裂活动;   ——从相互尊重各自人民根据本国国情所选择的发展道路出发,相互介绍其改革的政策与实践;   (二)在经贸领域   ——最大限度地利用地缘相近和经济互补性的优势,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双方的条件与可能,逐步实现向国际规范的经济关系形式过渡,优先考虑在能源、冶金、石油化工、矿肥生产、交通、纺织等领域的合作;   ——提高合作档次和质量,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重大项目合作比重,其中包括积极探讨铺设哈萨克斯坦至中国太平洋沿岸途经两国领土的石油管道项目合作的可能性;   ——切实落实两国政府签署的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根据国际经贸关系惯例和实践,改善各自国内的投资环境,提高两国实业界在相互投资领域的积极性;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落实业已签署的双边经济、贸易和金融条约与协定,并继续努力以完善和加强在这一领域的双边关系条约法律基础;   ——为鼓励和支持作为两国经贸关系主体的企业和公司,特别是有实力、信誉好的大企业和大公司,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扩大和发展各种形式的经贸合作作出进一步的努力;   ——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客货运输畅通无阻。为此,将全面落实业已签署的或准备签署的有关双边和多边协定;   ——鼓励发展两国银行领域的联系与合作;   ——积极开展中哈经贸科技合作委员会的工作,使其充分发挥协调和促进两国经济联系的作用;   ——更积极地发展中哈两国地区间,特别是边境地区间的经贸合作;   (三)在军事政治领域   ——促进两国国防部之间建立和发展联系;   ——努力加速制定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和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进一步巩固两国边境地区友好、信任与合作的气氛;   ——在互利和考虑两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基础上开展军事技术合作;   (四)在人文领域   ——加强对双边人员往来的管理,根据双边协议和国际法准则,切实保障一方公民在另一方境内的安全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业已签署的两国政府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以及准备签署的其他有关协议的框架内,按照国际通用惯例加强司法领域的合作;   ——拓宽双边文化联系和教育领域的交流,首先支持两国有关部、委和部门落实在这些合作领域已经达成的协议;   ——支持双边旅游交流的发展,认为旅游对中哈两国人民更多地了解对方悠久的历史、独特文化和传统具有重要意义;   (五)在国际关系方面   ——为进一步扩大双方在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的共识,两国外交部门进行磋商,并在国际组织的框架内,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相互协作,就现代国际关系中的紧迫问题协调立场;   ——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作出共同努力,认为该秩序应建立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尊重各国人民选择社会制度与发展模式的权利等原则的基础之上;   ——坚持所有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平等合作,不受歧视地参与国际事务,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主张亚太各国应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平等相待,本着睦邻友好精神相处;反对谋求霸权或势力范围;主张为实现共同繁荣、共同发展加强互利合作;反对军备竞赛;防止核武器扩散;亚洲国家间的领土、边界争端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应根据有关国际公约,通过谈判和平解决;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从本地区多样化的实际出发,遵循协商一致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双边和区域性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安全对话;促进中亚各国同亚太地区国家发展多方面联系,为加强亚太地区的安全与合作作出贡献。基于这一立场,中方积极支持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倡议的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愿同亚太各国一道共同探讨真正安全与平等合作的有效途径;   ——支持中亚各国为维护国家独立与主权、促进本地区和平与稳定、加强地区合作以及地区各国之间的友谊与合作所作的努力,并认为中亚地区的稳定与发展,不仅符合该地区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对维护亚洲乃至世界和平都有重要意义。   五、中方重申,始终支持哈萨克斯坦为发展经济,稳定国内局势,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   哈方重申,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反对搞“两个中国”和“一中一台”,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   六、中方高度赞赏哈萨克斯坦以无核武器国家身份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再次重申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不对无核武器国家、无核武器地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呼吁其他核武器国家采取相同立场。中国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主张在这个范畴内实现全面禁止核试验,并呼吁早日谈判缔结全面禁止核武器条约。   哈方高度赞赏并同意中方的上述立场,强调一九九五年二月发表的中国政府向哈萨克斯坦提供安全保证的声明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重申愿为进一步加强全球和地区的稳定与安全同中方相互协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江泽民                努尔苏丹·阿比舍                           维奇·纳扎尔巴耶夫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