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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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经济发展协力基金贷款的协定

发布日期:2006-09-03 02:40:23 阅读次数:420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  关于经济发展协力基金贷款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发展并推动两国间经济合作达成以下协定:   第一条 大韩民国政府应按照韩国法律和法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经济发展协力基金(以下简称“EDCF”)贷款,以实施缔约双方商定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就贷款的实施另行签订贷款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该贷款安排对EDCF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作出规定。   第三条   一、贷款将通过借款人和EDCF的政府代理机构,即韩国输出入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署的贷款协议(以下简称“贷款协议”)提供。   二、如借款人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保证及时、如期偿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以及借款人在贷款项下应支付的其它款项。   第四条 贷款资金将用于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项目执行机构和合格货源国的供货商、承包商、和(或)咨询商为采购执行项目所需的商品或服务而订立的合同项下需支付的款项。   上述提及的合格货源国的范围将在安排中确定。   第五条 关于贷款项下采购的商品的运输和海运保险,中国政府不采取任何可能会妨碍两国运输和海运保险公司之间公平、自由竞争的限制性措施。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为韩国公民参与项目活动提供便利,并帮助他们获得在华完成其工作而可能需要的服务与便利。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使银行免除任何有关贷款及其利息的财政税捐。   第八条 中国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用贷款建设的设施根据本协定规定的目的得到最有效的维护与使用。   第九条 如缔约任何一方提出要求,签约双方应就实施本协定有关的任何问题进行协商,并根据各自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最恰当和最有效地使用本贷款。   第十条   一、本协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为十年,如此后缔约任何一方未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无限期有效。   三、修改或终止本协定不应影响根据本协定所签订的贷款安排和贷款协议在其有效期内的效力。   以下签字人经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协定,以资证明。   本协定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在汉城签订,一式两份,用英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大韩民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 仪         孔鲁明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