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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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运输协定议定书

发布日期:2006-09-03 02:43:53 阅读次数:3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  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议定书   鉴于一九七五年十月三十一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以下称为“协定”)需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一、协定第一条第二款修改如下:   “二、在遵守本协定规定的情况下,经缔约一方指定的空运企业(以下称为“指定空运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沿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规定的航路不降停飞越缔约另一方领土;   (二)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协议的地点作非商业性降停;   (三)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时,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规定航线上的地点降停,上下前往或来自缔约另一方领土和前往或来自缔约双方领土之间的经停点的国际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   二、协定第二条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缔约一方有权指定二家空运企业,在关于航线的换文中的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并经由外交途径将这一指定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二条 协定和本议定书应作为同一文件解释和适用。   第三条   一、本议定书自缔约双方换文确认已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之日起生效。   二、本议定书具有同协定一样的有效期限。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德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在解释上遇有分歧时,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张 亚 峰          瓦尔特·洛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