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相互设立总领事馆的协定
发布日期:2006-09-03 03: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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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
关于相互设立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的领事合作,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就相互设立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挪威王国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和安徽省。
第二条 根据对等原则,挪威王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挪威王国设立总领事馆。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待以后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三条 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两国各自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将为彼此设立总领事馆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条 两国领事关系将符合包括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公认的国际法。
第五条 有关两国领事关系中的任何争议,将依照国际法、国际惯例和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自本协定生效时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一九五五年三月七日缔结的互设总领事馆协议即告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在奥斯陆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挪威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对本协议有解释分歧时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挪威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比约恩·托勒·戈达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