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哥伦比亚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发布日期:2006-09-03 03: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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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哥伦比亚
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复照
哥伦比亚外交部长玛丽亚·埃玛·梅希亚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一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我荣幸地代表哥伦比亚政府建议,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十一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予保留’的规定,考虑到中哥两国友好领事关系的良好现状,两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之日起哥伦比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哥伦比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哥伦比亚驻香港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三、哥伦比亚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应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事务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如蒙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上述建议内容,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我谨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交部副部长
李肇星(签字)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于北京
注:哥方来照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