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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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共和国外交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定期政治磋商协定

发布日期:2006-09-03 09:04:30 阅读次数:451
突尼斯共和国外交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定期政治磋商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1月1日)   突尼斯共和国外交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称“双方”),为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建立定期政治磋商制度,将根据需要和可能,在两国首都轮流举行高级官员会晤,每年进行一次,就双边关系和两国共同感兴趣的地区和国际问题进行磋商。   第二条 双方高级官员利用出席各类国际会议的机会,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磋商、协调和合作。   第三条 双方将促进各自派驻其它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就双边关系和两国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协调和磋商。   第四条 双方在学术研究、新闻、文化等领域进行经验交流,探讨合作。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无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将一直有效。如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本协定于  日在突尼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阿拉伯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突尼斯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交部代表           外交部代表     赛义德·本·穆斯塔法          田曾佩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