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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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法兰西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发布日期:2006-09-03 09:41:38 阅读次数:47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  关于法兰西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法兰西共和国外交部长埃尔韦·德沙雷特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你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五日来函,内容如下:   “我们的代表就法国驻香港总领事馆事进行过多次商谈,我受我国政府之命,谨向你提出如下建议: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保留法兰西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议定下列各条:   一、根据一九八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一九九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法兰西共和国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保留驻香港总领事馆。法兰西共和国驻香港总领事馆可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之日起,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领事职务。   二、法兰西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应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处理有关领事事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法兰西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如蒙阁下告知中国政府同意上述内容,将不胜感激,为此,本函以及阁下的确认复函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关于法国驻香港总领事馆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函之日起生效。”   我谨代表我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内容。鉴此,本协议自即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钱其琛(签字)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五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