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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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波兰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发布日期:2006-09-03 09:43:14 阅读次数:49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波兰共和国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复照 波兰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大使馆向波兰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外交部一九九七年五月六日第DKIW-1-22-5-97号照会,内容如下:   “波兰共和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根据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至二十一日在华沙举行的磋商,建议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保留波兰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波兰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波兰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馆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之日起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领事职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波兰共和国驻香港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波兰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应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事务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大使馆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大使馆(印)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于华沙   注:波方5月6日来照内容中方复照,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