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如何解除合同?
发布日期:2006-03-13 12: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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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办理。另外,(合同法)第95条还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这表明合同解除权不是无限期的,它必须在规定的或者合理的期限内行使,否则合同解除权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