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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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与尼泊尔王国就尼泊尔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发布日期:2006-09-03 09:49:13 阅读次数:511
关于我与尼泊尔王国就尼泊尔  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6年5月28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国务院:   我与尼泊尔王国政府已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就“九七”后尼泊尔王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换文达成协议。现送上尼方照会(英文)影印件和我方复照(中文)副本,请予备案。尼方照会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        尼泊尔王国就尼泊尔          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尼泊尔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尼泊尔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七年五月六日第054/B号照会,内容如下:   “尼泊尔王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尼泊尔王国政府确认,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尼泊尔王国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尼泊尔王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尼泊尔王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及其领事官员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三、双方应本着协商合作的精神,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友好地处理两国间的领事事务。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