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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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7年6月修正案

发布日期:2006-09-03 09:51:53 阅读次数:584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7年6月修正案        第Ⅱ-1章 构造——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   B部分 分舱和稳性   1.在现有第8-2条后面增加新的第8-3条如下:   “8-3条 对乘员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以外的客船的特殊要求   尽管有第8条的规定,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证书载明乘员400人或以上的、除滚装客船以外的客船,在假定船长L范围内任意处破损的情况下,应满足第8条中第2.3款和2.4款的要求。”               第Ⅴ章 航行安全   2.在现有第8-1条后面增加新的8-2条如下:   “8-2条 船舶交通服务   1.船舶交通服务(VTS)有助于海上人命安全,也有益于航行安全和效率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有利于沿岸水域、工作站及近岸设施免受海上交通带来的不良影响。   2.缔约国政府承诺在其根据交通量或风险程度认为有必要提供这种服务时,建立VTS。   3.正在规划和实施VTS的缔约国政府应尽可能地遵循本组织制订的导则。VTS的应用只有在某沿岸国的领海内才可以强制执行。   4.缔约国政府应努力保证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参加并遵守VTS的规定。   5.本条或本组织通过的导则不妨碍各国政府在国际法或有关国际海峡和群岛水道的法律框架规定下享有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