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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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捷克共和国就捷克共和国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发布日期:2006-09-03 10:05:23 阅读次数:55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捷克共和国就  捷克共和国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7年6月27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捷克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捷克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第3250/97号照会,内容如下:   “捷克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提及我们两国近期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捷克共和国总领事馆的外交会谈,谨建议两国政府达成如下谅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捷克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其总领事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之日起,捷克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亦可在澳门执行领事职务。   三、捷克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应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事事务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予以处理。   捷克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谨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原则。   本照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确认复照将构成捷克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的一项谅解,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