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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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保留俄罗斯联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协定

发布日期:2006-09-03 10:05:42 阅读次数:5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保留俄罗斯联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双边互利关系,并考虑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的特殊地位和高度自治,就保留俄罗斯联邦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问题同意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俄罗斯联邦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俄罗斯联邦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俄罗斯联邦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俄罗斯联邦设立一总领事馆。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总领事馆的所在地、领区范围和开馆时间问题将由缔约双方在适当时候另行协商解决。   三、两国总领事馆成员人数将由缔约双方根据领事机构执行领事职务的需要自行确定。   四、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为对方保留和设立总领事馆以及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俄罗斯联邦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之日起可继续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领事职务,并为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缔约双方将本着友好与互谅的精神,并根据国际法准则和国际惯例处理双方之间存在的领事问题。   七、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六月 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张德广             卡拉辛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