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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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国际竹藤组织的协定

发布日期:2006-09-03 10:19:00 阅读次数:617
成立国际竹藤组织的协定   本协定各缔约国,   认识到竹和藤是亚洲地区两类最重要的非木材林产品,在其他地区,特别是非洲、加勒比和中南美洲也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进一步认识到竹和藤可极大地促进上述地区乡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满意地注意到在亚洲的一些国家,由加拿大国际发展研究中心赞助并得到国际农发基金支持的非正式的竹藤网络自1984年开始运作以来,在竹藤研究、人员培训与信息交流等方面所取得的可观成就;   愿将由此产生的惠益扩展至亚洲、非洲、加勒比及中南美洲的其他国家;   确信建立一个旨在促进和协调竹藤的研究开发,人员培训及信息交流的国际组织,将会大大增进与竹藤生产及开发有关的所有机构及个人的利益;   进一步确信这一组织应采取非集中的网络形式,以联络和加强现存的国家研究计划;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竹藤组织的建立及地位   一、兹建立国际竹藤组织,以下简称“INBAR”或“竹藤组织”。竹藤组织为一独立的、非盈利的国际组织。   二、竹藤组织具有完全的国际法人地位。在各缔约国领土内,竹藤组织享有与各该缔约国商定的法律能力、特权及豁免。   第二条 总部及办事处   一、竹藤组织总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东道国”)北京。   二、经与东道国政府协商,竹藤组织可在中国境内设立其他办事处和实验站。   三、为协调区域行动之目的或其他与本协定相符之目的,竹藤组织可在其他缔约国设立办事处。   第三条 使命和宗旨   一、竹藤组织之使命是,在保持竹藤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通过联合、协调和支持竹藤的战略性及适应性研究与开发,增进竹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福利。   二、为完成上述使命,竹藤组织的宗旨应包括:   1.依成员国国家计划及与竹藤组织有协作关系的其他组织和机构确定的优先顺序,确定、协调和支持竹藤研究;   2.提高国家一级竹藤研究开发机构及服务组织的能力和技术水平;   3.加强竹藤领域的国家、区域及国际间的协调与合作。   三、为实现其使命和宗旨,竹藤组织应特别注意:   1.满足竹藤产区人民尤其是妇女及非优势群体的生活及基本需要;   2.发挥竹藤在保护环境、特别是在缓解森林破坏、水土流失及土地退化等方面的作用;   3.维护和扩大竹藤资源的多样性;   4.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提高和加强竹藤的利用、生产和加工;   5.发展和促进旨在实现竹藤作为木材替代品的全部潜力的政策与增值技术。   第四条 活动   竹藤组织得从事有助于实现其使命和宗旨的各项活动。在不限定上述一般规定的情况下,竹藤组织应:   1.确定、从事、协调和支持竹藤的战略性研究和开发;   2.组织有关竹藤的国际、区域、国家及地方的论坛与研讨会,促进竹藤信息的交流;   3.便利科学、技术、管理及金融专业知识与当地合作伙伴间的联系;   4.在区域、国家及地方一级,培训竹藤科研和开发人员,并加强竹藤研究机构的能力;   5.提供专家服务,使科学知识服务于当地的科学研究、技术转让、政策制订及信息服务等领域的需要;   6.协调和领导有关小组以提出建议和资助项目。   第五条 权力   为实现其使命和宗旨,竹藤组织可以:   1.与政府、国际或国内的公私组织和机构及个人签订合同或协议;   2.雇佣职员和顾问;   3.在遵守财产所在地国法律的前提下,获得并持有不动产及其附带利益,并享有转让权;   4.通过购买、捐赠、交换及遗赠或其他方式,从政府、国际机构、社会团体或个人处获得动产,包括基金、权利和特许权,并有权持有、管理、经营、使用及处分上述财产和权益;   5.在竹藤组织所在国或其他国家的司法、准司法和行政程序中作为当事一方;   6.从事对实现其使命和宗旨有益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成员资格   一、凡联合国会员国或联合国专门机构成员国,接受本组织的使命和宗旨,均得成为本组织的成员。   二、在依本协定第二十条一款规定的协定开放签字期间内签署本协定的国家为竹藤组织的创始成员。   三、协定开放签字期满后,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其他国家,可依本协定第二十条二、三款的规定,以加入的方式申请竹藤组织成员资格。   四、竹藤组织的每一成员应指定一政府主管部门或机构作为竹藤组织的联络点。   第七条 机构   一、竹藤组织之机构包括:   1.理事会;   2.托管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   3.以总干事为首之秘书处。   第八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应就竹藤组织的总体政策方向及战略目的向董事会提供指导。   二、依本协定其他条款,理事会还具有下列职权:   1.接纳新成员;   2.批准董事会任免总干事的决定;   3.审查批准竹藤组织的年度报告,包括竹藤组织的财务审计报告;   4.批准董事会所作关于竹藤组织的内部章程、财务规则、人事政策及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的决定;   5.修改本协定;   6.批准竹藤组织缔结的任何条约;   7.决定竹藤组织之解散,并采取相应之步骤。   三、理事会由竹藤组织成员国代表组成。   四、理事会选举主席、副主席各一名。   五、理事会每两年在其总部或理事会决定之其他地点举行一次常会,必要时可举行额外会议。休会期间,理事会得以信函、电子信件、传真或其他通讯手段作出决定。成员国代表出席理事会会议的费用由成员国自行负担。   六、理事会每一成员有一投票权。   七、理事会应尽力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定。当就某一具体事项不能达成协商一致时,除本协定另有规定者外,理事会的决定应以投票之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八、在遵守本协定其他条款之前提下,理事会自行制定议事规则。   九、总干事应提供为理事会有效运作所需之秘书与行政服务。   第九条 董事会的组成   一、董事会由八至十六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1.一名由东道国政府任命的董事;   2.不少于六名非当然董事,其中三名来自竹藤生产国,三名由科学家及管理专家担任;   3.总干事。   二、非当然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可连任一届。关于首届董事会的组成,非当然董事应各有三分之一的任期分别为一年、二年和三年。首届任期不足三年的非当然董事可续任两个三年任期。   三、首届非当然董事由东道国政府、国际农发基金和国际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称“竹藤组织发起者”)任命。此后,非当然董事职位空缺时,由董事会任命的新董事补缺。   四、当然董事以外之董事,以个人身份任职。   五、非当然董事应是联合国或联合国专门机构成员国之国民。   第十条 董事会的职权   一、董事会之作用在于确保:   1.竹藤组织之目标、项目及计划与其使命和宗旨一致;   2.总干事以有效方式并依议定的竹藤组织的目标、计划及预算以及法律、法规之要求管理竹藤组织;   3.避免竹藤组织的财政资源、工作人员或其信用遭受不慎风险而使竹藤组织的长远利益受到损害。   二、在不影响本协定第八条所规定的理事会的指导及职权的前提下,董事会负有下列责任:   1.定期制订竹藤组织的多年期计划和战略;   2.批准竹藤组织的计划、目标、优先项目以及运作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3.批准竹藤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预算,年度报告及财务状况报告,并将其通知理事会;   4.拟订竹藤组织的内部章程、行政和人事政策以及财务条例:   5.对竹藤组织的计划、政策及运作进行定期评估或审查,并适当考虑评估或审查的意见和建议;   6.除第十二条三款之外,经理事会批准,任免总干事,决定总干事的任职条件及期限,并监督其履职情况;   7.在不影响第九条五款规定之前提下,任命非当然董事;   8.根据竹藤组织计划批准秘书处组织框架;   9.任命竹藤组织官员;   10.任命外部审计员并批准年度审计方案;   11.确保竹藤组织符合成本效益、财务纪律和责任;   12.批准竹藤组织缔结的所有契约或协议,但给予总干事的授权除外;   13.批准接受所有授予竹藤组织的捐赠,但给予总干事的授权除外;   14.监督借贷、重大扩充活动包括重要设备与设施之获取及主要资产之处分;   15.通过适用于董事、总干事及工作人员利益冲突的指导原则,并监督其实施;   16.从事为实现竹藤组织的宗旨和使命所必要及适当的其他行为。   三、董事会可设立为履行其职能所必需之附属机构。   第十一条 董事会的程序   一、董事会之投票依下述规定进行:   1.除总干事外,董事会每一成员享有一投票权;   2.董事会主席拥有决定票;   3.董事会应尽力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决定。在不能达成协商一致时,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董事会的决定以投票之成员之简单多数通过。   二、董事会应从非当然董事中选出主席一名,其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一届。   三、董事会至少每年开会一次。闭会期间,董事会得以信函、电子信函、传真或其他通讯手段作出决定。   四、在遵守本协定之前提下,董事会自行制定议事规则。   五、过半数董事构成董事会会议之法定人数。   第十二条 总干事的任命   一、除本条第三款之规定外,总干事之任免由董事会决定,报理事会批准。   二、总干事首届任期为不超过四年之确定期间,可连任一届。   三、首届总干事由竹藤组织发起者任命。   第十三条 总干事的职权   一、总干事是竹藤组织之首席执行官员和秘书处负责人。   二、总干事应特别对下列事项负责:   1.确保竹藤组织的计划之实施符合最高的业务标准;   2.与理事会和董事会配合,为竹藤组织募集资金;   3.确定竹藤组织与之进行合作的组织;   4.协助理事会和董事会履行其职责,特别是向他们提供所需的各种信息,准备各种会议文件;   5.根据竹藤组织的人事政策,招聘最具才干的秘书处职员,并监督其工作;   6.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三、总干事就竹藤组织的运作和管理向董事会负责。在领导秘书处工作时,总干事应保证董事会制订的各项政策、指导方针及指示得到遵守。   四、总干事是竹藤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在董事会之授权范围内,总干事得签订为确保竹藤组织的正常运作所必需之契约、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董事会得规定总干事授权他人行使这一权力的范围。此类授权应以载明被授权者姓名、职位之书面文件为证。   第十四条 秘书处   一、秘书处雇佣工作人员及决定服务条件,应以确保在素质、效率、能力及品德方面达到最高标准为首要考虑。   二、秘书处工作人员由总干事依竹藤组织的人事政策予以任命。   三、竹藤组织雇佣工作人员不能因出生、种族、血统、政治信仰、肤色、年龄、婚姻状况或性别而有所歧视。   四、竹藤组织职员的工资水平、保险、养老金制度及其他雇佣条件在竹藤组织人事政策中规定。   第十五条 财务   一、为支持竹藤组织,本协定缔约国及其他国家得向其提供自愿财政捐助。对竹藤组织的其他财政支持将主要来源于政府间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公共或私人机构及公司或个人的自愿捐款。此外,竹藤组织得通过其活动获取资金。   二、竹藤组织之财务管理依财务管理规则进行。   三、竹藤组织的运作应由董事会依总干事推荐而任命的独立国际审计机构进行全面的年度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应由总干事提交理事会和董事会。   第十六条 与国家及其他组织的关系   为实现其使命和宗旨,竹藤组织可与国家、组织、公司、基金会和机构建立伙伴关系,并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 争端的解决   在解释和执行本协定过程中产生的争端,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修正   一、本协定可由理事会自行或依董事会之建议修正。   二、董事会向理事会提出的有关修正协定的建议,应由投票之董事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   第十九条 解散   一、如理事会认为竹藤组织之使命和宗旨已成功实现,或竹藤组织已无法有效运作,竹藤组织可由理事会予以解散。在作出有关解散竹藤组织的决定时,理事会应尽最大努力获取协商一致。如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经投票的理事会代表之四分之三多数同意,理事会可决定解散竹藤组织。   二、因退约导致成员国不足四个时,竹藤组织将自行解散。   三、竹藤组织解散时,其不动产归不动产所在国所有,或依与该国政府达成的协议处置。   四、除非本协定缔约国另有一致安排,竹藤组织的所有动产将根据成员国各自对竹藤组织的财政贡献在其间分配。   第二十条 签署和加入   一、本协定于1997年11月6日在北京开放签字,开放签字期为二年。   二、前款所述协定开放签署期结束后,经理事会简单多数事先同意,本协定继续开放供协定第四条规定的任何国家加入。   三、加入书由本协定保存国保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定保存国。   五、保存国政府应建立一签署和加入的登记簿,并及时将签署和加入情况通报各成员国。保存国还应依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本协定。   第二十一条 生效   一、本协定在四个国家签署后生效。如签署国国内法规定签署需获批准,本协定将在保存国收到该国送存的批准书之日的次月一日起对该国生效。   二、在本协定生效后,对每一个交存加入书之国家,本协定将在保存国收到加入书之日的次月一日生效。   第二十二条 退出   任何缔约国得退出本协定。退约应以书面通知协定保存国政府,并由该政府转告所有缔约国。退约应于退约通知发出六个月后发生效力。退约在任何情况下不影响竹藤组织在退约通知发出前承担的契约或其他义务。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在北京签订,正本一份,用中文、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四种文本同等作准。   为此,下列全权代表,各依本国政府正式授权,谨签字于本协定,以昭信守。   注:我国于1997年11月6日签署,同日对我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