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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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前南斯拉夫之间所签条约进行清理的换文

发布日期:2006-09-03 10:19:26 阅读次数: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  关于对前南斯拉夫之间所签条约进行清理的换文                中方去照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斯洛文尼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就两国专家代表团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在北京举行的磋商结果事,建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原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签订的下列条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之间仍然有效。这些条约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兽医合作协定》           一九七九年三月二日于北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的协定》   一九八○年六月六日于贝尔格莱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邦议会执行委员会海关事务合作协定》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于贝尔格莱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事条约》   一九八二年二月四日于北京   下列条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之间暂时适用直至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卫生和医学合作协定》生效之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委会关于在卫生、医学和药学方面合作的协定》   一九八四年七月七日于贝尔格莱德   如果上述建议对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是可以接受的,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五日于北京   注:斯方11月7日复照内容同中方去照,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