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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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拿马共和国政府关于巴拿马驻香港经济贸易临时办事处改为巴拿马驻香港经济贸易办事处的协定

发布日期:2006-09-03 10:27:20 阅读次数:6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拿马共和国政府  关于巴拿马驻香港经济贸易临时办事处改为  巴拿马驻香港经济贸易办事处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拿马共和国政府就巴拿马驻香港经济贸易临时办事处改为巴拿马驻香港经济贸易办事处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自一九九八一月一日起,巴拿马驻香港经济贸易临时办事处改为巴拿马驻香港经济贸易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   二、“办事处”主要职责为促进双方在贸易、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发展与合作交流。   三、“办事处”可以巴拿马共和国驻菲律宾马尼拉总领事馆名义行使下列领事职能:   (一)为驻在国和第三国公民颁发签证;   (二)办理本国官员、普通护照的换发、补发、延期和加注等事项;   (三)办理公证、认证事宜。   (四)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处理海事事务。   办理上述事宜时,签发地一律填写马尼拉。   四、“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和规定),不得从事与其设立目的和职能不相符的活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办事处”履行公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办事处”不受侵犯或损害。   六、本协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在纽约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拿马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秦华孙)            (莱昂纳多·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巴拿马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常驻联合国代表         常驻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