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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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建立直通保密电话通信线路的协定

发布日期:2006-09-03 10:52:27 阅读次数:6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关于建立直通保密电话通信线路的协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发表的《中美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在北京和华盛顿之间建立中美国家元首间保密电话联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对等的基础上建立北京中南海和华盛顿白宫之间的直通保密电话通信线路(以下简称“通信线路”),以便进行两国元首之间的直接联系。   第二条 中方指定中南海电信局为通信线路的操作和维护机构,美方指定白宫通信局为通信线路的操作和维护机构。上述机构将:   (一)确定通信线路和信道的配置和技术参数,并确定必须使用的加密机和设备的具体型号;   (二)制定通信线路的使用说明和规则;   (三)必要时研究和解决有关修改通信线路的配置和工作制度的问题。   第三条 双方指定机构可举行技术专家会晤,以便解决有关通信线路的建立、开通,有关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等问题。   第四条 双方为便于通信线路的建立、使用、维护制订协定技术附件。经双方同意,可根据需要对协定技术附件做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第五条 双方将根据本协定附件对通信线路进行维护和管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在本国境内的通信线路畅通。当通信线路出现故障时,双方指定机构应根据本协定附件进行联系,判断和排除故障。   第六条 双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国、第三国法人和自然人转让或透露通信线路所使用的加密机、密钥及相关资料,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泄露通信线路所传输的信息。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在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六个月之后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唐家璇             马德琳·奥尔布赖特     (签 字)              (签 字)   注: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