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与我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体育合作协定

发布日期:2006-09-03 11:37:55 阅读次数:6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体育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体育交流与合作,增进两国人民的传统友好关系和相互了解,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在体育运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双方为提高各自运动员的训练和技术水平,鼓励互派体育团队参加对方举行的双边和多边比赛,以及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进行合作训练。   第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体育组织的负责人相互学习、交流经验;鼓励双方相应体育组织及体育院校建立直接联系。具体交流的经费条件,其中包括在双方体育院校进行体育人才的短期培训,由双方相应机构商定。   第四条 为提高体育运动成绩,双方鼓励两国的摔跤、柔道、拳击、体操(含艺术体操)、乒乓球、篮球、足球、游泳、滑冰、滑雪、武术、国际象棋、自行车、举重、射箭、赛车等体育组织之间进行合作与交流。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组织直接商定。   第五条 为扩大中蒙两国体育领域的合作,双方鼓励交换体育刊物和信息;鼓励互派体育记者。   第六条 根据本协定,双方团体互访的经费安排为:   (一)派遣方负担本国团体的国际旅费(包括机场税)和保险费;   (二)接待方负担对方团队在本国逗留期间的食宿、交通和突发性伤病费用。   如参加国际比赛,按比赛组委会规定的经费条件办理。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本协定作出修改或补充。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未在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蒙古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宝良              达·查希勒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