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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建立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及其组织原则的协定》的补充议定书
发布日期:2006-09-03 1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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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
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建立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及其
组织原则的协定》的补充议定书
(莫斯科 2000年1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根据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建立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及其组织原则的协定》第六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两国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的合作以及协调在这些领域的具体合作,双方在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框架内建立中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一、双方各自任命委员会本方主席,由副总理级官员担任。
二、委员会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定期举行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三条
一、双方在委员会框架内建立下列政府间分委会:
——教育合作分委会;
——文化合作分委会;
——卫生合作分委会;
——体育合作分委会,
以下简称“分委会”。
二、双方各自任命分委会本方主席,确定分委会本方人员组成。
三、分委会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定期举行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分委会协商其机构组成,制订关于分委会工作基本方向及程序的分委会条例。
分委会条例须在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时批准。
第四条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委员会各自工作秘书处负责。双方工作秘书处事先对委员会会议日期、地点及议题进行协商,必要时其负责人可举行会晤。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建立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及其组织原则的协定》有效期内有效,为该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议定书于二000年十二月五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表 代表
李岚清 马特维延科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