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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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国际行动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发布日期:2006-09-03 12:03:57 阅读次数:781
关于就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国际行动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2000年12月9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政府间谈判委员会于约翰内斯堡通过 2001年5月22日中国政府代表于斯德尔摩签署该公约)   A.序言   本公约缔约方,   认识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毒性、难以降解、可产生生物积累以及往往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作跨越国际边界的迁移并沉积在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随后在那里的陆地生态系统和水域生态系统中积累起来,   意识到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中,人们对因在当地接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而产生的健康问题感到关注,尤其是对因此而使妇女以及通过妇女使子孙后代受到的不利影响感到关注,   确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物放大作用致使北极生态系统、特别是该地区的土著社区受到尤为严重的威胁,并确认土著人的传统食物受到污染是土著社区面对的一个公共卫生问题,   意识到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行动,   铭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1997年2月7日关于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采取包括旨在减少和/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和排流的措施在内的国际行动的第19/13C号决定,   回顾有关的国际环境公约,特别是《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相关条款、以及在《巴塞尔公约》第11条的框架内缔结的各项区域性协定,   并回顾《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中的有关规定,   确认预先防范方针是所有缔约方关注的核心所在,同时也是本公约的基石,   确认本公约与贸易和环境领域内的其他国际协定彼此相辅相成,   并重申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依照其本国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其自有资源的主权,并有责任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或其控制下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以及经济转型国家的具体国情和特殊需要,特别是有必要通过转让技术、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以及推动缔约方之间的合作等手段,加强这些国家对化学品实行管理的国家能力,   充分考虑到于1994年5月6日在巴巴多斯通过的《关于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巴巴多斯行动纲领》,   注意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能力、以及《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7中所阐明的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有差别的责任,   认识到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可在减少和/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和排流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强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商负责设法减少其产品所产生的有害影响并有责任向用户、各国政府和公众提供有关这些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方面的信息的重要性,   意识到需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其寿命周期的所有阶段产生的各种不利影响,   重申《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中的原则16,即各国的主管当局应考虑到原则上应由造成污染者承担清污费用的方针,努力促使在内部吸收环境成本费用并利用各种经济手段,同时适当顾及公众利益和避免使国际贸易和投资发生扭曲,   鼓励那些尚未制订农药和工业化学品管制和评估方案的缔约方着手制订此种方案,   认识到开发和利用无害环境的替代工艺和化学品的重要性,   决心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   兹协议如下:   B.目标   本公约的目标是,铭记《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15中所确立的预先防范方针,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   C.定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   (a)“缔约方”是指已同意受本公约约束、且本公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b)“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一个特定区域的主权国家所组成的组织,它已获得其成员国转让的处理本公约所规定事项的权限、且已按照其内部程序获得正式授权可以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   (c)“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是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D.旨在减少或消除排放的措施   有意的生产和使用   1.每一缔约方应:   (a)禁止和/或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以消除:   (i)附件A中所列并受该附件的规定制约的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和   (ii)依照第D条第1之二款的规定,禁止附件A中所列化学品的进口和出口;和   (b)依照附件B的规定限制该附件中所列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   1之二.每一缔约方应采取措施确保:   (a)对于附件A或B所列化学品,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予进口:   (i)以作无害环境处置为目的的进口;或   (ii)附件A或B规定准许该缔约方为某一用途或目的而进口;   (b)对于目前在任何生产或使用方面享有具体豁免的附件A所列化学品,或目前在任何生产或使用方面享有具体豁免或可予接受的用途的附件B所列化学品,只有在下述情况下并须计及出口缔约方与进口缔约方之间适用的现行国际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得到进口缔约方的事先知情同意才予出口:   (i)为作无害环境处置而进行的出口;   (ii)出口到按附件A或附件B规定获准使用该化学品的某一缔约方;或   (iii)向并非本公约缔约方、但已向出口缔约方提供了一份年度证书的国家出口。此种证书应具体列明所涉化学品的拟议用途,并表明该进口国家针对所进口的此种化学品承诺;   a.采取必要措施,为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尽最大限度减少或防止排放;   b.遵守第D条第4款的规定;和   c.酌情遵守附件B第二部分第2段的规定。此种证书中还应包括任何适当的辅助性文件,诸如法律条文、管制规章或行政或政策准则等。出口缔约方应自收到该证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将之转交秘书处。   (c)如所涉化学品系所有具体生产和使用豁免对所有缔约方均已不再有效的附件A所列化学品,则不得从该缔约方出口此种化学品,除非其目的是为了以无害环境方式予以处置;   (d)为本款的目的,“非本公约缔约方国家”一语,就某一特定化学品而言,应包括那些尚未同意就该化学品而言受本公约制约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2之二.业已针对新型农药或新型工业化学品制订了一种或一种以上管制和评估方案的每一缔约方应采取措施,以预防为目的,对那些附件D第1段中所列标准相对照呈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特性的新型农药或新型农用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实行管制。   2之三.业已制订了关于农药和工业化学品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管制和评估方案的每一缔约方应在对目前正在使用之中的农药和工业化学品进行评估时,酌情在这些方案中考虑到附件D第1段中所列标准。   5.除非本公约另有规定,第1和第1之二款不应适应于拟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品。   6.按照附件A享有某一具体豁免或按照附件B享有具体豁免或某一可接受用途的任何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以防止或尽最大限度减少人类接触和向环境中的排放的方式从事此种豁免或用途所规定的任何生产或使用。对于涉及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有意向环境中排放的任何豁免使用或可接受用途,应考虑到任何适用的标准和准则,把此种排放控制在最低程度。无意的生产   3.每一缔约方应至少采取下列措施以减少附件C中所列的每一种化学品的人为来源的排放总量,其目的是继续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在可行的情况下最终消除此种化学品:   (a)自本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作为第E条中所列明的实施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制订并实施一项旨在查明附件C中所列化学品的排放并说明其特点和予以处理、以及便利实施以下第(b)至(e)项所规定的行动计划,或酌情制订和实施一项区域或分区域行动计划。此种行动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i)考虑到附件C所确定的来源类别,对目前和预计出现的排放进行评估,包括编制和保持排放来源清册和对排放量进行估算;   (ii)评估该缔约方有关对此种排放实行管理的法律和政策的成效;   (iii)考虑到本项第(i)和(ii)目所规定的评估,制定旨在履行本款所规定的义务的战略;   (iv)旨在促进公众了解这些战略的教育、培训和提高认识的措施;   (v)每五年对这些战略及其在履行本款所规定义务方面的成绩进行审查;应将此种审查列入依照第L条提交的报告之中;   (vi)实施这一行动计划的时间表,包括其中列明的各种战略和措施。   (b)推动采取可以迅捷而又现实的方式切实减少其排放量或消除其排放来源的现有可行和切合实际的措施;   (c)考虑到附件C中关于防止和减少排放措施的一般性指导和拟由缔约方大会决定予以通过的准则,促进开发和酌情规定使用替代材料或更换材料、产品和工艺,以防止附件C中所列化学品的生成和排放;   (d)促进并按照其行动计划的实施时间表,要求针对来源类别内缔约方认定有必要在其行动计划内对之采取此种行动的新来源采用现有最佳技术,同时在初期尤应注重附件C第二部分所确定的来源类别。在任何情况下,针对第二部分所列类别中的新来源的现有最佳技术的使用应尽快、但在不迟于对该缔约方生效之日后四年分阶段进行。就所确定的类别而言,各缔约方应促进使用最佳环境做法。在采用现有最佳工艺和最佳环境做法时,各缔约方应考虑到附件C关于防止和减少排放措施的一般指导和拟由缔约方大会决定予以通过的关于现有最佳技术和最佳环境做法的准则;   (e)按照其行动计划,促进采用现有最佳技术和最佳环境做法:   (i)对于现有各种来源,在第二部分中所列来源类别范围之内以及那些列于附件C第三部分之中的来源类别范围之内;   (ii)对于各种新来源,在那些附件C第三部分中所列、缔约方尚未在(d)项下论及的各来源类别范围之内。   在采用现有最佳技术和最佳环境做法时,缔约方应考虑到附件C中所列关于防止和减少排放措施的一般性指导和拟由缔约方大会决定予以通过的关于现有最佳技术和最佳环境做法的准则。   (f)为了本款和附件C的目的:   (i)“现有最佳技术”是指所开展的活动及其运作方式已达到最为有效和最尖端的阶段,从而表明某一特定技术原则上可为旨在防止和在难以切实可行地防止时从总体上减少附件C第一部分中所列化学品的排放及其对整个环境的影响的限制排放设计奠定基础的切实适宜性。在此方面:   (ii)“技术”包括所采用的技术以及所涉装置的设计、建造、保持、运作和退役的方式;   (iii)“现有”是指那些其应用者能够获得的、且在一定规模上开发出来的技术,此种技术可计及所涉成本和优势于经济和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在相关的工业部门中采用;和   (iv)“最佳”是指可最有效地对整个环境实行高度总体保护。   (v)“最佳环境做法”是指应用环境控制措施和战略的最佳组合。   (vi)“新的来源”是指至少自下列日期起一年之后开始建造或大幅度改建的任何来源:   a.本公约对所涉缔约方开始生效之日;或   b.对附件C的修正对所涉缔约方开始生效之日、且所涉来源仅由该项修正而开始受本公约的规定的制约。   (f之二)缔约方可使用排放限值或效绩标准来履行其依照本款中规定的现有最佳技术所作出的承诺。   R.库存和废物   4.为确保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方式对由附件A或附件B所列化学品构成或含有此种化学品的库存和废物,包括即将变成废物的产品和物品、由附件A、B或C所列化学品构成、含有此种化学品或受其污染的废物实行管理,每一缔约方应:   (a)制订旨在查明以下情形的适当战略:   (i)由附件A或附件B所列化学品构成或含有此种化学品的库存;和   (ii)由附件A、B或C所列化学品构成、含有此类化学品或受其污染的正在使用中的产品和物品以及废物;   (b)根据以上第(a)项所提及的战略,尽可能切实可行地查明由附件A或B所列化学品构成或含有此类化学品的库存;   (c)酌情以安全、有效和无害环境的方式管理库存。除根据第(d)条第1之二款允许出口的库存之外,附件A或附件B所列化学品的库存,在按照附件A所列任何具体豁免或附件B所列具体豁免或可接受的用途已不再允许其使用之后,应被视为废物并应按照以下第(d)项加以管理;   (d)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此类废物、包括即将成为废物的产品和物品;   (i)以无害环境的方式予以处理、收集、运输和储存;   (ii)以销毁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或使之发生永久质变的方式予以处置,从而使之不再显示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特性,或在永久质变并非为可取的环境备选方法或在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低的情况下,考虑到国际规则、标准和准则、包括那些可依照第4之二款制订的准则、以及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全球和区域制度,以无害环境的其他方式予以处置;   (iii)不准许进行可能会导致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回收、再循环、再生、直接再利用或替代使用的处置操作;和   (iv)不作违反相关国际规则、标准和准则的跨越国际边界的运输。   (e)努力制订用以查明受到附件A、B或C所列化学品污染的场址的适宜战略;如对这些场址进行补救,则应以无害环境的方式采取此种补救行动。4之二.缔约方大会应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有关机构密切合作,除其他外,以:   (i)确立旨在确保不显示附件B第1段中所具体列明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特性所需进行的销毁和永久质变的程度;   (ii)确定何者为它们认定为上述无害环境的处置方法;和   (iii)酌情设法确定附件A、B和C中所列化学品的含量,以便界定第4款(d)(ii)项中所述及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最低含量。   R之二 具体豁免登记簿   1.兹建立一个登记簿,用以确定享有附件A或附件B所列具体豁免的缔约方。登记簿不应用于确定那些应用可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附件A或附件B规定的缔约方。登记簿应由秘书处负责保存并应开放供公众查阅。   2.登记簿应包括以下内容:   (a)从附件A和附件B中翻印的具体豁免的类型清单;   (b)享有附件A所列具体豁免或附件B所列可予接受用途的缔约方名单;和   (c)每一登记在册的具体豁免的终止日期清单。   3.任何国家均可在成为缔约方时,以向秘书处发出书面通知的形式,登记附件A或附件B所列一种或多种类型的具体豁免。   4.除非缔约方在登记簿中列明的终止日期较此为早,或依照第7款准予续延,否则所有具体豁免的登记的有效期,就某一特定化学品而言,均应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为期五年。   5.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就登记薄中条目的审查程序作出决定。   6.在对登记簿中的条目进行审查之前,有关缔约方应向秘书处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其继续有必要得到该项豁免的理由。该报告应由秘书处分发给所有缔约方。应根据所得到的所有信息对所登记的各项豁免进行审查。缔约方大会可就此事项向所涉缔约方提出它认为适宜的建议。   7.缔约方大会可按所涉缔约方的请求决定续延某一项具体豁免的终止日期,但最长不超过五年。缔约方大会在作出决定时,应适当地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缔约方的特殊国情。   8.缔约方可随时在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通知后从登记簿中撤销某一具体豁免条目。此种撤销应按该项书面通知中所具体列明的日期开始生效。   9.一旦某一特定类别的具体豁免已无任何登记在册的缔约方,则其后便不得再行就该项豁免作出任何新的登记。   E.实施计划   1.每一缔约方应:   (a)制定并努力执行旨在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计划;   (b)自本公约对之开始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将其实施计划送交缔约方大会;和   (c)酌情按照缔约方大会的决定所具体规定的方式定期增订其实施计划。   2.为便利制定、执行和增订其实施计划,各缔约方应酌情直接或通过全球、区域和分区域组织开展合作,并征求其国内的利益攸关者、包括妇女团体和参与儿童保健工作的团体的意见。   3.各缔约方应尽力利用、并于必要时订立酌情将有关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国家实施计划纳入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方法。   F.把化学品列入附件A、附件B和附件C   1.任一缔约方均可向秘书处提交将某一化学品列入本公约附件A、附件B和/或附件C的提案。提案中应列有附件D中所规定的资料。缔约方在编制提案时可得到其他缔约方和/或秘书处的协助。   2.秘书处应核实提案中是否列有附件D所规定的资料。如果秘书处认定提案中列有所规定的资料,则应将之转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   3.审查委员会应综合兼顾和平衡地考虑到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灵活而又透明的方式审查提案并对之采用附件D所规定的甄选标准。   3之二.如果委员会决定:   (a)它认定提案符合甄选标准,则应通过秘书处向所有缔约方和观察员通报该提案和委员会的评价,并请它们提供附件E中所规定的资料;或   (b)它认定提案不符合甄选标准,则应通过秘书处就此通知所有缔约方和观察员,并向所有缔约方通报该提案和委员会的评价,随后将该提案搁置。   3之三.任何缔约方均可再次向审查委员会提交曾被该委员会根据以上第3之二款搁置的提案。再次提交的提案可包括该缔约方所关注的任何问题以及提请该委员会对之作进一步审议的理由。如果经过这一程序后,审查委员会再次搁置该提案,则缔约方可质疑审查委员会的决定,而缔约方大会应在下一届会议上审议该事项。缔约方大会可根据附件D所列甄选标准并考虑到审查委员会的评价以及任何缔约方或观察员提交的补充资料,决定继续处理该提案。   4.如果委员会决定该提案符合甄选标准,或缔约方大会决定应继续处理该提案,则委员会应计及所收到的相关附加资料,对提案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并应根据附件E拟订风险简介草案。委员会应通过秘书处将风险简介草案提交所有缔约方和观察员,收集它们的技术性评议意见,并在计及这些意见后,完成风险简介的编写。   5.如果审查委员会根据附件E规定的风险简介决定:   (a)该化学品由于其长距离的环境迁移而很可能会导致对人类健康和/或环境产生较严重的不利影响因而有理由对之采取全球行动,仍应继续处理该提案。即使缺乏充分的科学肯定性,亦不应妨碍继续对该提案进行处理。委员会应通过秘书处请所有缔约方和观察员提出与附件F所列各种考虑因素有关的资料。委员会继而应拟订一项风险管理评价报告,其中包括按照附件F对该化学品可能实行的管制措施进行的分析;或   (b)不应继续处理该项提案,则它应通过秘书处将风险简介提供所有缔约方和观察员,并搁置该项提案。   6之二.对根据以上第6款搁置的任何提案,任一缔约方均可要求缔约方大会考虑指示委员会请提案缔约方和其他缔约方在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提供补充资料。在该期限之后,委员会应在所收到的任何资料的基础上,按缔约方大会决定的优先次序,根据以上第4款重审该提案。如果经过这一程序之后,审查委员会再次搁置该提案,则所涉缔约方可质疑委员会的决定,而缔约方大会应在其下一届会议上审议该事项。缔约方大会可根据按照附件E所编写的风险简介并考虑到委员会的评价及任何缔约方和观察员提交的补充资料,决定继续处理该提案。如果缔约方大会决定应继续处理该提案,则审查委员会便应编写出有关的风险管理评价。   7.审查委员会应根据以上第4款所述风险简介和以上第5款所述风险管理评价提出建议,是否应由缔约方大会审议拟列入附件A、附件B和/或附件C的该化学品。缔约方大会在充分考虑到该委员会的建议、包括任何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之后,应本着预先防范方针决定是否将该化学品列入附件A、附件B和/或附件C,并在其中同时列入与之相关的具体管制措施。   G.信息交流   1.每一缔约方应促进或进行与下列事项相关的信息交流:   (a)减少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和排放;和   (b)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替代品,包括与其风险及其经济和社会成本有关的信息。   2.各缔约方应直接地或通过秘书处相互交流以上第1款所述及的信息。   3.每一缔约方应指定一个负责交流此种信息的国家联络点。   4.秘书处应作为一个信息中心机制,便利涉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信息交流,包括由缔约方、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   5.为本公约的目的,有关人类和环境的健康和安全问题的信息不得视为机密性信息。依照本公约进行信息交流的缔约方应保护经双方共同商定应予保密的任何信息。   H.公众宣传、认识和教育   1.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自身能力促进和便利:   (a)提高其政策制定者和决策者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问题的认识;   (b)向公众提供有关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一切现有信息,同时考虑到第G条第5款的规定;   (c)制定和实施特别是针对妇女、儿童和没有受过教育的人的教育和公众宣传方案,宣传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其对健康和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及其替代品方面的知识;   (d)公众参与研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其对健康和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并参与制定妥善的应对措施,包括使公众有机会在国家一级对本公约的实施提供投入;   (e)对工人、科学家、教育人员以及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f)在国家和国际两级编制并交流教育材料和宣传材料;和   (g)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制定并实施教育和培训方案;   2.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自身能力,确保公众有机会得到以上第1款所述的公共信息,并确保随时对此种信息进行更新。   3.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自身能力,鼓励工业部门和专业用户促进和便利在国家一级以及适当时在分区域、区域和全球各级提供以上第1款所述的信息。   4.在提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其替代品的信息时,缔约方可使用安全数据活页、报告、大众媒体和其他通信手段,并可在国家和区域两级建立信息中心。   5.每一缔约方应积极考虑拟定一些办法,例如建立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的登记册等,用以收集和分发关于附件A、B或C所列化学品每年排放或处置数量估计数方面的信息。   I.研究、开发和监测   1.各缔约方应根据其自身能力,在国家和国际两级,针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在相关时针对其替代品和可能会成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化学品鼓励和/或进行下列方面的适宜研究、开发和监测活动:   (a)其来源和向环境中排放的情况;   (b)其在人体和环境中的存在、含量和发展趋势;   (c)其环境迁移、原基和转化情况;   (d)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e)其社会一经济和文化影响;   (f)其排放量的减少和/或消除;和   (g)用以彻底清查其生成来源的统一方法和用以衡量其排放量的分析技术。   2.在按照以上第1款采取行动时,各缔约方应根据其自身能力:   (a)支持并酌情进一步发展旨在界定、从事、评估和资助研究、数据收集和监测工作的国际方案、网络和组织,同时考虑到需要尽可能避免重复工作;   (b)支持旨在增强国家科学和技术研究能力、特别是增强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此种能力的国际努力,并促进获取和交流数据及分析结果;   (c)考虑到各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特别关注的问题和需要,特别是在财政和技术资源方面的关注和需要,并开展合作,提高它们参与以上(a)和(b)项所述活动的能力;   (d)开展研究工作,努力减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对生育健康的影响;   (e)使公众得以及时和经常地获知本款所述及的研究、开发和监测活动的结果;和   (f)在储存和保持从研究、开发和监测工作中获得的信息方面,鼓励和/或开展合作。   J.技术援助   1.缔约方认识到,应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要求向它们提供及时和适当的援助对于本公约获得成功实施极为重要。   2.缔约方应开展合作,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缔约方提供及时和适当的技术援助,以便考虑到它们的特殊需要,协助它们建立和增强其履行本公约的为之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能力。   3.在此方面,拟由发达国家缔约方以及由其他国家缔约方根据其能力提供的技术援助,应酌情包括针对与本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的履行有关的能力建设提供共同商定的技术援助。缔约方大会应在此方面提供进一步的指导。   4.缔约方应酌情订立旨在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缔约方提供与本公约实施工作有关的技术援助和促进技术转让的安排。这些安排应包括区域和分区域两级的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中心,用以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缔约方履行本公约为之规定的各项义务。缔约方大会应在此方面提供进一步的指导。   5.缔约方应在本条的范畴内,在其为提供技术援助而采取的行动中充分顾及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特殊国情。   K.财政资源和财务机制   1.每一缔约方承诺根据自身的能力并依照其国家计划、优先目标和方案,为那些旨在实现本公约目标的国家活动提供财政支持和财务奖励。   2.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财政资源,以便使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缔约方得以偿付受援缔约方与第6款中所阐明的机制中的参与实体之间共同商定的、为履行本公约为之规定的各项义务而采取的实施措施所涉全部增加费用。其他缔约方亦可在自愿基础上并根据其自身能力提供此种财政资源。同时亦应鼓励来自其他来源的捐助。在履行这些承诺时,应考虑到需要确保资金流动的充足性、可预测性和及时性,并考虑到由各缔约方共同负担的重要性。   3.发达国家缔约方、以及其他缔约方亦可根据其自身能力、并按照其国家计划、优先事项和方案,通过其他双边、区域和多边来源或渠道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缔约方提供财政援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缔约方则可利用此种财政资源,以协助它们实施本公约。   4.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将在何种程度上有效地履行其在本公约下作出的各项承诺,将取决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在何种程度上有效地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财政资源、技术援助和技术转让诸方面所作出的承诺。应充分考虑到,可持续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根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首要优先目标,同时适当考虑到需要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实行保护。   5.缔约方应在其供资行动中充分顾及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特殊国情。   6.兹此确立一套以赠款或减让性贷款方式为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缔约方实施本公约而向它们提供充足和可持续的财政资源的机制。为了本公约的目的,这一财务机制应酌情在缔约方大会的权力和指导之下行使职能、并向缔约方大会负责。这一财务机制的运作应委托给可由缔约方大会予以决定的一个和多个实体进行,包括现行的国际实体。这一机制还可包括提供多边、区域和双边财政和技术援助的其他实体。对这一机制的捐助对于反映并依照第2款的规定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缔约方提供的其他财政援助应属额外的捐助。   7.依照本公约各项目标以及第6款的规定,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通过拟向这一机制提供的适当指导,并应与参与财务机制的实体共同商定使此种指导发生效力的安排。此种指导除其他外,应涉及以下方面:   (a)确定有关获得和使用财政资源的政策、战略和方案优先次序、以及详尽而又明确的标准和准则,其中包括定期对此种资源的使用进行监测和评价;   (b)由参与实体定期向缔约方大会提交报告,汇报为与本公约的实施有关的活动提供充分和可持续的资金的情况;   (c)促进从多种来源获得资金的办法、机制和安排;   (d)以可预测的和可明确的方式为实施本公约确定必要的和可获得的供资额度的方法,同时铭记逐步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作可能会需要持久的供资、以及应定期对这一额度进行审查的条件;和   (e)以何种方式向有意提供援助的有关缔约方提供需求评估、关于现有资金来源以及供资形式方面的信息,以便利它们彼此相互协调。   8.缔约方大会最迟应在其第二次会议上、关于其后定期审查依照本条确立的财务机制的成效、其满足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缔约方不断变化的需要的能力、以上第7款中述及的标准和指导、供资额度、以及受委托负责这一财务机制的运作的机构实体的工作成效。缔约方大会应在此种审查的基础上,视需要为提高这一机制的成效采取适宜的行动,包括提供关于应采取何种措施来确保为满足缔约方的需要而提供充分和可持续的资金的建议和指导。   K之二.临时财务安排   依照《关于建立经过结构改组的全球环境基金的文件》动作的全球环境基金的体制结构,应自本公约开始生效之日起直至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这一时期内、或直至缔约方大会决定将依照第K条决定指定哪一体制结构来负责财务机制的运作时为止的这一时期内,临时担任受委托负责第K条中所述及的财务机制的运作的主要实体。全球环境基金的体制结构应考虑到可能需要为这一领域的工作做出新的安排,通过采取专门涉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业务措施来履行这一职能。   L.汇报   1.每一缔约方应向缔约方大会报告它已为执行本公约的条款而采取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在实现本公约各项目标方面的成效。   2.每一缔约方应向秘书处提供:   (a)关于其生产、进口和出口附件A和附件B中所列每一种化学品的总数量的统计数据,或对此种数据的合理估算;   (b)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提供向它进口每一种此类物质的国家名单和接受它出口的每一种此类物质的国家名单。   3.此种汇报应按拟由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予以确定的时间间隔和格式进行。   L之二.成效评估   1.缔约方大会应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四年内、并于其后按照缔约方大会所决定的间隔时间定期对本公约的成效进行评估。   2.为了便利此种评估的进行,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着手做出旨在使它获得关于附件A、附件B和附件C中所列化学品的存在情况、及其在区域和全球环境内进行迁移的情况的、可加以对比的监测数据的安排。这些安排:   (a)应由缔约方酌情在区域基础上并视其技术和财政能力予以实施,同时尽可能利用现行的监测方案和机制和促进采取统一的处理办法;   (b)考虑到各区域的具体情况及其开展监测活动的能力方面存在的差别,视需要予以补充;和   (c)应包括按照拟由缔约方大会具体规定的时间间隔向缔约方大会汇报在区域和全球两级开展监测活动的成果。   3.以上第1款中所述及的评估应根据现有的科学、环境、技术和经济信息进行,其中包括:   (a)根据第2款提供的报告和其他监测结果信息;   (b)依照第L条提交的国家报告;和   (c)依第M条所订立的程序提供的不遵守情事方面的信息。   M.不遵守情事   缔约方大会应视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并核准用以确定不遵守本公约条款的情事和处理被查明处于不遵守状态的缔约方的程序和体制机制。   N.争端的解决   1.各缔约方应通过谈判或其自行选择的其他和平方式解决它们之间因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而产生的任何争端。   2.并非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缔约方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于其后任何时候,可在交给保存人的一份书面文书中声明,对于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任何争端,它承认在涉及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缔约方时,下列一种或两种争端解决方式具有强制性:   (a)按照拟由缔约方大会视实际情况尽早通过的、载于一附件中的程序进行仲裁;   (b)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审理。   3.如缔约方系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则它可对按照第2款(a)项所述程序作出的裁决,发表类似的声明。   4.根据第2款或第3款所作的声明,在其中所规定的有效期内或自其撤销声明的书面通知交存于保存人之后三个月内,应一直有效。   5.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声明的失效、撤销声明的通知或作出新的声明丝毫不得影响仲裁庭或国际法院正在进行的审理。   6.如果争端各方尚未根据第2款接受同样的程序或任何程序,且它们未能在一方通知另一方它们之间存在争端后十二个月内解决其争端,则应根据该争端任何一方的要求将之提交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应提出附有建议的报告。与调解委员会有关的增补程序应列入最迟将在缔约方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予以通过的一项附件之中。   O.缔约方大会   1.兹设立缔约方大会。   2.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公约生效后一年内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召开。此后,缔约方大会的常会应按缔约方大会所确定的间隔时间定期举行。   3.缔约方大会的特别会议可在缔约方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时间举行,或应任何缔约方的书面请求举行,但此种请求须得到至少三分之一缔约方的支持。   4.缔约方大会应在其首次会议上以协商一致方式议定、并通过缔约方大会及其任何附属机构的议事规则和财务细则以及有关秘书处运作的财务规定。   5.缔约方大会应不断审查和评价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它应履行本公约为其指定的各项职责,并应为此目的:   (a)除第6款中所作规定之外,设立它认为实施本公约所必需的附属机构;   (b)酌情与具有资格的国际组织以及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和   (b之二)定期审查根据第L条向缔约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包括审查第D条第1之二(iii)款的成效;   (c)考虑并采取为实现本公约各项目标可能需要的任何其他行动。   6.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设立一个拟称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的附属机构,负责行使本公约为其指定的职责。在此方面:   (a)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应由缔约方大会予以任命。委员会的成员应化学品评估或化学品管理方面的政府指定专家组成。委员会的成员应在公平地域分配基础上任命。   (b)缔约方大会应确定该委员会的职责范围、组织和动作方式;   (c)该委员会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其建议。如果为谋求协商一致已尽了一切努力而仍未能达成协议,则作为最后手段,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此类建议。   7.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三次会议上评价是否继续需要实施第D条第1之二(b)款规定的程序及其成效。   8.联合国、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任何非本公约缔约方的国家均可作为观察员出席缔约方大会的会议。任何其他组织或机构,无论是国家或国际性质、政府或非政府性质,只要在本公约所涉事项方面具有资格、并已通知秘书处愿意以观察员身份出席缔约方大会的会议,均可被接纳参加会议,除非有至少三分之一的出席缔约方对此表示反对。观察员的接纳和参加会议应遵守缔约方大会所通过的议事规则。   P.秘书处   1.兹设立秘书处。   2.秘书处的职责应为:   (a)为缔约方大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做出安排并为之提供所需服务;   (b)根据要求,为协助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缔约方实施本公约提供便利;   (c)确保与其他有关的国际组织的秘书处进行必要的协调;   (d)根据按照第L条收到的信息以及现有其他信息,定期编制和向缔约方提供报告;   (e)在缔约方大会的全面指导下,订立为有效履行其职责所需订立的行政和合同安排;以及   (f)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其他秘书处职责以及缔约方大会可能为之确定的其他职责。   3.本公约的秘书处职责应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负责履行,除非缔约方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的四分之三多数决定委托另一个或几个国际组织来履行此种秘书处职责。   Q.公约的修正   1.任何缔约方均可对本公约提出修正案。   2.本公约的修正案应在缔约方大会的会议上通过。对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案文均应由秘书处至少在拟议通过该项修正案的会议举行之前六个月送交各缔约方。秘书处还应将该项提议的修正案送交本公约所有签署方,并呈交保存人阅存。   3.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就对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达成协议。如为谋求协商一致已尽了一切努力而仍未能达成协议,则作为最后手段,应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的四分之三多数通过该修正案。   4.该修正案应由保存人送交所有缔约方,供其批准、接受或核准。   5.对修正案的批准、接受或核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存人。依照上述第3款通过的修正案,应自至少四分之三的缔约方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书之日后的第九十天起对接受该修正案的各缔约方生效。其后任何其他缔约方自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修正案的文书后的第九十天起,该修正案即开始对其生效。   R.附件的通过和修正   1.本公约的各项附件应成为本公约整体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凡提及本公约时,亦包括其所在附件在内。   2.任何增补附件应仅限于程序、科学、技术或行政事项。   3.下列程序应适用于本公约任何增补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   (a)增补附件应根据第Q条第1、第2和第3款规定的程序提出和通过;   (b)任何缔约方如不能接受某一增补附件,则应在保存人就通过该增补附件发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将此种情况书面通知保存人。保存人应在接获任何此类通知后立即通知所有缔约方。缔约方可随时撤销先前对某一增补附件提出的不予接受的通知,据此该附件即应根据(c)项的规定对该缔约方生效;和   (c)在保存人就通过一项增补附件发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后,该附件便应对未曾依(b)项规定提交通知的本公约所有缔约方生效。   4.对附件A、附件B或附件C的修正案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均应遵守本公约增补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所采用的相同程序,但如果任何缔约方已按照第U条第4款针对关于附件A、附件B或附件C的修正案作出了声明,则这些修正案便不得对该缔约方生效,在此种情况下,任何此种修正案应自此种缔约方向保存人交存了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此种修正案的文书后第九十天起开始对之生效。   5.下列程序应适用于对附件D、附件E或附件F的修正的提出、通过和生效:   (a)修正案应按照第Q条第1和第2款中所列程序提出;   (b)缔约方应以协商一致方式针对对附件D、附件E或附件F的修正案作出决定;和   (c)保存人应迅速将有关对附件D、附件E或附件F的进行修正的决定通知各缔约方。有关修正案应与该项决定中所列明的日期对所有缔约方生效。   6.如果一项增补附件或对某一附件的修正案与本公约的一项修正案相关联,则该增补附件或修正案不得在对本公约的该项修正案生效之前生效。   S.表决权   1.除第2款之规定外,本公约每一缔约方均应有一票表决权。   2.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对属于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时,其票数应与其作为本公约缔约方的成员国数目相同。如果此类组织的任何成员国行使表决权,则该组织便不应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   T.签署   本公约应于2001年5月23日在斯德哥尔摩、并自2001年5月24日至2002年5月22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所有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   U.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1.本公约须经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公约应从签署截止之日后开放供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加入。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应交存于保存人。   2.任何已成为本公约缔约方、但其成员国却均未成为缔约方的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受本公约一切义务的约束。如果此类组织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为本公约的缔约方,则该组织及其成员国便应决定其各自在履行公约义务方面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该组织及其成员国无权同时行使本公约所规定的权利。   3.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中声明其在本公约所规定事项上的权限。任何此类组织还应将其权限范围的任何有关变更通知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通知各缔约方。   4.任何缔约方均可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中作出如下声明:就该缔约方而言,对附件A、B或C的任何修正,只有在它针对该项修正交存了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后才能对其生效。   V.生效   1.本公约应自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2.对于在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后批准。接受或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公约应自该国或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3.为第1和第2款的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所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视为该组织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之外的额外文书。   W.保留   不得对本公约作任何保留。   X.退出   1.自本公约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公约。   2.任何此种退出应在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可能指明的一个更晚日期生效。   Y.保存人   联合国秘书长应为本公约保存人。   Z.作准文本   本公约正本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均为作准文本。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公元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谨订于斯德哥尔摩。 附件A:           消除   第一部分 -------------------------------------- |   化学品     | 活动 |    具 体 豁 免         | |----------|----|--------------------| |艾氏剂*      |生产  |无                   | |化学文摘社编号:  |----|--------------------| |309-00-2  |使用  |当地使用的杀外寄生虫药,        | |----------|----|--------------------| |氯丹*       |生产  |限于登记簿所列缔约方被允许的豁免    | |化学文摘社编号:  |----|--------------------| |57-74-9   |使用  |当地使用的杀外寄生虫药         | |          |    |灭白蚁药                | |          |    |建筑物和堤坝中使用的灭白蚁药      | |          |    |公路中使用的灭白蚁药          | |          |    |胶合板粘合剂中的添加剂         | |----------|----|--------------------| |狄氏剂*      |生产  |无                    | |化学文摘社编号:  |----|--------------------| |60-57-1   |使用  |在农业生产中              | |----------|----|--------------------| |异狄氏剂*     |生产  |无                   | |化学文摘社编号:  |----|--------------------| |72-20-8   |使用  |无                   | |----------|----|--------------------| |七氯*       |生产  |无                   | |化学文摘社编号:  |----|--------------------| |76-44-8   |使用  |灭白蚁药                | |           |    |房屋结构中使用的灭白蚁药        | |          |    |灭白蚁药(地下的)           | |           |    |木材处理                | |           |    |用于地下电缆线防护盒          | |----------|----|--------------------| |六氯代苯       |生产  |限于登记簿所列缔约方被允许的豁免    | |化学文摘社编号:  |----|--------------------| |118-74-1  |使用  |农药中的中间体溶剂           | |          |    |封闭系统场地局限的中间物        | |----------|----|--------------------| |灭蚁灵*      |生产  |限于登记簿所列缔约方被允许的豁免    | |化学文摘社编号:  |----|--------------------| |22385-85-5|使用  |灭白蚁药                | |----------|----|--------------------| |毒杀芬*       |生产  |无                    | |化学文摘社编号:  |----|--------------------| |8001-35-2 |使用  |无                   | |----------|----|--------------------| |          |生产  |无                   | |多氯联苯*      |----|--------------------| |           |使用  |根据本附件第二部分的规定正在使用中的物品| --------------------------------------   注:   (i)除非公约中另有规定,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的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品不应视为本附件所列;   (ii)本条目的附注不得视作就第D条第1之二款的目的而言某一生产和用途的具体豁免。某一化学品在有关该化学品的义务的生效日期之前或当日已生产或已使用的物品中作为组分存在的该化学数量不应视为本附件所列之生产国或使用国的具体豁免,条件是某一缔约方已通知秘书处,说明某种物品在该缔约方内仍在使用。秘书处应将此种通知提供公众查阅;   (iii)本条目的附注不适用于列于本附件第一部分化学品栏目中附有星号的化学品,且不得视作就第D条第1之二款的目的而言某一生产和用途的具体豁免。鉴于在生产和使用一种封闭系统有限场地的中间物的过程中,某种化学品预期不会与人或环境发生大量接触,因此,一缔约方在通知秘书处后,可以允许生产和使用一定数量本附件所列某一化学品,作为一种封闭系统有限场地的中间物,其在制造其他化学品过程中发生化学变化,而考虑到附件D第1款的标准,那些化学品并未显示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特性。此种通知应包括有关于此种化学品总的生产量和使用量的信息或此种信息的合理估计数,以及关于封闭系统有限场地生产工艺的性质的信息,包括在最后产品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初始原料的任何未改变的和无意的痕量污染的数量。这一程序的适用除非本附件另有规定。秘书处应将此种通知提交缔约方大会并提供公众查阅。此种生产或使用不应视为生产或使用的具体豁免。此种生产应在一个十年期限之后停止,除非有关缔约方向秘书处再提交一份新的通知,将期限再延长十年,除非缔约方大会审查了该生产和使用之后作出另外的决定。此通知程序可予重复;   (iv)已根据第R之二条就有关豁免进行了登记的缔约方均可行使本附件中所列的所有具体豁免,但根据本附件第二部分的规定而在使用物品中使用的多氯联苯为例外,所有缔约方均可实行与该化学品有关的具体豁免。   第二部分 多氯联苯   每一缔约方应:   (a)关于在2025年之前消除在设备(例如变压器、电容器或含有液体存积量的其他容贮器)中所使用的多氯联苯,经缔约方大会审查后,各缔约方应按下列优先事项采取行动:   (i)作出坚决努力,以查明、标明和消除多氯联苯含量大于10%而容量大于5升的设备的使用;   (ii)作出坚决努力,以查明、标明和消除含有超过0.05%的多氯联苯而容量大于5升的设备的使用;   (iii)尽力查明和消除含有超过0.005%的多氯联苯而容量大于0.05升的设备的使用;   (b)按照(a)分段的优先事项,促进旨在减少接触和减少风险的下列措施,以控制这些多氯联苯的使用:   (i)仅在不触动的且不渗漏的设备中使用,而且仅在可将环境排放的风险降至最低并可迅速加以补救的地区使用;   (ii)不准在涉及食品或饲料生产或加工的领域的设备中使用;   (iii)在包括学校和医院在内的居民区使用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出现可能引发火灾的电路故障,并经常检查此种设备有无渗漏;   (c)尽管有第D条第1之二款的规定,仍应确保不出口或进口(a)段中所描述的含多氯联苯的设备,除非目的在于进行无害环境的废物管理;   (d)不允许回收多氯联苯含量高于0.005%的液体以便在其他设备中再度利用,但维修和服务操作除外;   (e)作出坚决努力,以便尽快但不迟于2028年,按照第D条第4款对含有多氯联苯的液体和被多氯联苯污染且其多氯联苯含量高于0.005%的设备进行无害环境的废物管理。这方面的努力将由缔约方大会进行审查;   (f)作为本附件第一部分附注(ii)的替代,力求查明含有多于0.005%多氯联苯的其他物品(例如电缆漆皮、凝固的嵌缝膏和涂漆物件)并按照第D条第4款加以处理;   (g)每隔五年提出一份消除多氯联苯的进展情况报告并依照第L条向缔约方大会提交此种报告;   (h)以上(g)项所述的报告应在适当情况下由缔约方大会在其关于多氯联苯的审查中加以审议。缔约方大会应每隔五年或酌情按其他间隔时间考虑到此种报告的具体内容,审查关于努力消除多氯联苯方面的进展情况。 附件B:            限制   第一部分 ------------------------------------------ |        化 学 品       |活动|   可接受用途或具体豁免     | |-------------------|--|-----------------| |滴滴涕 (1,1,1-trichloro-2,2-bis  |生产|可接受的用途:          | |(4-chlorophenyl) ethane)       |  |                 | |                   |  |化学文摘社编号:         | |                   |  |根据本附件第二部分用于病媒控制用途| |50-29-3                |  |具体豁免:            | |                   |  |用作三氯杀螨醇生产中的中间体   | |                   |--|-----------------| |                   |使用|可接受用途:           | |                   |  |根据本附件第二部分用于病媒控制用途| |                   |  |具体豁免:            | |                   |  |用作三氯杀螨醇生产的中间体    | ------------------------------------------   注:   (i)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在产品和物件中作为非故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某一化学品的数量不应视为本附件所列;   (ii)本条目的附注不应视为就第D条第1之二款而言的生产和使用的可接受用途或具体豁免。在某一化学品的相关义务生产之日或该日期之前制造或已在使用的物品中作为其组分出现的该化学品不应视为本附件所列,条件是,某一缔约方已通知秘书处,告知某一特定类别的物品在该缔约方之内仍然使用。秘书处应将此种通知提供公众查阅;   (iii)本条目的附注不应视为就第D条第1之二款而言的生产和使用的可接受用途或具体豁免。鉴于在生产和使用某一封闭系统场地局限的中间物过程中,预计不会发生该化学品大量接触人体和环境,因此,某一个缔约方在通知秘书处之后,可允许生产和使用一定数量本附件所列的某一化学品,作为一种封闭系统场地局限的中间物,该化学品在制造其他化学品过程中发生化学变化,而考虑到附件D第1段所述标准,并不显示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特性。这一通知应含有关于此种化学品的总生产量和使用量的信息或此种数量信息的合理估计,以及有关封闭系统场地局限生产工艺的性质的信息,包括最终产品中持久污染物起始原料任何未经改变的、非故意的痕量污染。除本附件另有具体规定外,这一程序均适用。秘书处应将此种通知提供缔约方大会并提供公众查阅。此种生产或使用不应看作是一项生产和使用的可接受用途。此种生产和使用应在一个十年期限之后停止,除非有关缔约方再次向秘书处提出新通知,在此情况下该期限将再延长十年,除非缔约方大会在审查了生产和使用情况后作出另外的决定。此通知程序可以重复;   (iv)凡根据第R之二条规定作出了具体豁免登记的缔约方,均可实行本附件中所列所有具体豁免。   第二部分 滴滴涕(1,1,1-trichloro-2,2-bis(4-chlorophenyl)ethane)   1.滴滴涕的生产和使用应予取缔,但已通知秘书处,告知其意图生产和/或使用此种化学品的缔约方除外。为此,现建立一个登记簿,并将之公诸于众。滴滴涕登记簿由秘书处负责登记和保管。   2.生产和/或使用滴滴涕的每一缔约方应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有关使用滴滴涕的建议和准则,将其生产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