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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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形式是怎样规定的?

发布日期:2006-04-04 13:24:25 阅读次数:3857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由融资租赁合同内容的复杂性、履行的长期性决定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复杂,内容细致,尤其是有关设备的质量、标准等事项只有通过书面才表达的更清楚,所以融资租赁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并结合实践来看,融资租赁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三种形态:融资租赁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