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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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政府关于海运协定税收条款的换函

发布日期:2006-09-03 13:21:19 阅读次数:10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政府关于海运协定税收条款的换函 意驻华大使致张春贤部长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张春贤部长阁下 亲爱的张春贤部长:   我谨提及一九七二年十月八日在北京签署的《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并建议:(一)将该协定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缔约一方的海运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缔约另一方豁免所得税和其他任何税收”:(二)上述的修改将不影响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签署的《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的建议,我建议本函和您的复函将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内法完成使本换函生效的法律程序后相互通知,本换函自最后一方收到对方通知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高的敬意。                      意大利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孟凯帝(签字)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于北京 张春贤部长致意驻华大使的复函 意大利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孟凯帝阁下 亲爱的孟凯帝大使:   我荣幸地确认收到您今日的来函,其内容如下:   “我谨提及一九七二年十月八日在北京签署的《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并建议:(一)将该协定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缔约一方的海运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缔约另一方豁免所得税和其他任何税收”;(二)上述的修改将不影响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签署的《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的建议,我建议本函和您的复函将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内法完成使本换函生效的法律程序后相互通知,本换函自最后一方收到对方通知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高的敬意。”   以上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可以接受的。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部长 张春贤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