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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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从美国输入非反刍动物源性饲料和非反刍动物油脂的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发布日期:2006-09-03 13:21:39 阅读次数:114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从美国输入非反刍动物源性饲料和非反刍动物油脂的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根据中方2004年9月发布的第407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和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美国向中国输出非反刍动物源性饲料和非反刍动物油脂的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注册制度。   二、美国农业部负责对输往中国的非反刍动物源性饲料和非反刍动物油脂进行检验检疫,并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   (一)生产原料来源于美国境内,不含有第三国的动物产品并且没有受到第三国动物产品的污染。   (二)生产原料不含反刍动物源性成分。   (三)饲料和油脂产品来源的动物种类;加工过程中没有添加任何不明种类的动物性原料。   (四)产品用全新且不易破损的材料包装。   (五)产品的外包装应标明产品的原料及添加成分。   (六)运输工具(含集装箱)在使用前应进行清洗。在产品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其他动物饲料和油脂交叉污染。   (七)产品经美国农业部认可的实验室,用两国官方认可的检测方法进行检验,结果不含反刍动物源性成分。   (八)符合中国进口非反刍动物源性饲料和非反刍动物油脂的其他卫生要求。   三、本议定书经双方同意,可以修改。   四、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缔约双方,如有一方欲终止本议定书,则自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之日起6个月后终止。   五、本议定书于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在美国夏威夷签订,一式两份,用中、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        美国农业部   验检疫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动植物检疫局       俞太尉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