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与我联系

商标权法知识讲座

发布日期:2006-10-22 09:10:06 阅读次数:5232
商标权法知识讲座 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二、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内容,是指商标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包括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续展权等。 三、商标注册申请人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人   《商标法》第4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明确解释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范围:“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9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二)商标注册申请的代理   我国国内商标注册,实行商标代理与当事人直接办理的双轨制,当事人可自愿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自己直接办理。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可在中国委托有条件的从事涉外代理业务的中国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四、商标的注册条件 (一)商标的构成要素   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区别。《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二)禁用条款 《商标法》第8条规定了以下几种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和图形;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的文字、图形;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上述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三)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四)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注销之日起1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能被核准。 五、商标注册的申请 (一)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1、先申请原则。准予最先申请的人取得商标专用权,驳回其他申请。  2、一申请一商标原则。允许在一份申请书中可以申请注册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的同一商标。  3、自愿注册原则。商标使用人在一般情况下可自行决定其使用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 (二)商标注册申请文件 申请商标注册,应向商标局提交下列文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十份及黑白墨稿一份;  3、申请人用药或烟草制品商标注册的,还应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或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应当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4、如果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则应提交按商标局统一制定的书式填写的商标代理人委托书。 六、注册商标申请的审批 (一)内容审查   经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商标,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如果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标准,则发给《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局如果认为商标注册申请书内容可以修正,则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 (二)商标注册的异议   《商标法》第19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三)商标的核准注册   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当事人又不提请复审或复审理由不成立的,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如果经裁定异议成立,则不予核准注册。 七、注册商标的争议 (一)注册商标争议的概念   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就他人在后注册的与其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提出的争议。《商标法》第27条第2款规定,除商标注册的撤销程序所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二)注册商标争议的条件  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  2、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必须先于被争议人之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  3、申请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超过此时间提出的争议不予受理。  4、被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与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相同或近似,而且两者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5、争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注册商标撤销的事由(即《商标法》第27条第1款所规定的理由),也不得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相同。 (三)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商标注册人对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该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后,应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受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被争议商标注册人,并随通知转去《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1份,限期作出书面答辩。逾期不答辩或拒绝答辩的,不影响评审工作,商标评审委员会仍然依法予以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争议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的问题。对于构成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撤销被争议的注册商标,移交商标局办理撤销手续及公告。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与注册在先的商标并不相同或近似,则终局裁定维持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八、注册商标的撤销 (一)注册商标撤销的概念   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销商标的制度。《商标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8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注册商标撤销的事由  1、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违反了《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即商标禁用条款)。  2、注册申请人采用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解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3)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5)以其他不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九、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   我国商标法对国内外注册商标人的专用权的有效期限作了统一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十、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商标所有人可通过商标的续展,延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也可以通过不续展的方式自动放弃某些价值不大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24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能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十一、注册商标的转让 (一)注册商标转让的概念   商标转让即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商标所有人以合同的方式将商标专用权转归他人所有,称为商标权的转让。 (二)注册商标转让的原则   《商标法》第25第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十二、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一)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的概念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用的行为。 (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主要有两种形式:普通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可以允许不同的人同时使用某一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在同一时间里只能允许某一个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指定的商品上独占地、排他地使用其注册商标。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许可人不能再允许第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自己也不能使用。 (三)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1、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许可使用的商品的种类和名称、注册证号码;(3)合同的性质,是独占许可合同,或是一般许可合同。(4)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地域范围和期限;(5)许可使用商品的质量标准;(6)保证商品质量的有关条款。如许可人向被许可人提供商品样品和技术指导,并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7)许可人保证注册商标效力的条款;(8)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9)违约责任;(10)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的约定;(11)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订立使用许可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1)被许可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9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2)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一致,不得改变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3)被许可使用的商品,必须是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中的部分或全部,不得超出这一范围。(4)许可使用商标的期限,不能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5)未经过许可人的授权,被许可人不得擅自转让、注销或变更已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也不得将商标许可第三人使用。   3、使用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各自负有相应的义务。   商标许可人的义务,主要是保证注册商标在许可使用合同存续期间内的有效性,具体包括:(1)保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2)维护被许可人合法的使用权,当第三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许可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3)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如果许可人不能保持其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则会造成被许可人的损失,许可人应负赔偿责任。   被许可人的义务包括:(1)保证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并在其商品或包装上注明产地和被许可人的名称;(2)未经过许可人的书面授权,不得将商标使用权移转给第三人。(3)如被许可使用的商标被他人侵权,被许可人应协助许可人查明事实。(4)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 (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程序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其具体程序是:许可人和被许可人订立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填写3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表,并附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除双方当事人保存两份正本外,由许可人将其中一份合同连同备案表报商标局备案,另外两份交双方当事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商标局对上报合同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退回许可人,由其重新修正后再重新报商标局备案。如果违反这个规定,由许可人或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十三、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商标法》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保护对象。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十四、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未经许可实施此种行为,无论属故意或过失,均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者主观上明知或应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构成此类侵权行为。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这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   1、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2、未经商标权人委托或者授权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3、超越商标权人授予的权限任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4、销售属于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对此类行为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2、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此种侵权行为以故意实施为必要条件。 十五、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责任   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商标侵权行为所必须承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商标法作出的强制性处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于分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6、罚款。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7、责令赔偿损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其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责任   依据《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要有两种:即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刑事责任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行为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果行为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如果行为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如果行为人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单位犯以上罪行,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应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