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建平等诉林顿公司房屋预售不能按期交房应按约定的回购价退还房款案
发布日期:2006-10-05 10:01:54
阅读次数:1992
姚建平等诉林顿公司房屋预售不能按期交房应按约定的回购价退还房款案
【案情】
原告:姚建平、姚鑫。
被告:上海林顿大厦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大正(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1997年10月18日,两原告与上海林顿大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顿公司)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林顿公司所建林顿大厦(1996年7月8日取得《预售许可证》,1997年5月30日由林顿公司设定贷款抵押,尚未清洁)商办1#幢24层A2、B、C、D、E室,建筑面积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