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展鹏等诉淮阴县公路管理站等公路桥梁未设限载标志超限车通行时桥断致车毁人亡赔偿案
发布日期:2006-10-05 10: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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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展鹏等诉淮阴县公路管理站等公路桥梁未设限载标志超限车通行时桥断致车毁人亡赔偿案
【案情】
原告:连云港汽车货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
原告:赵展鹏,男,47岁,沭阳县农民。
原告:林玉,女,47岁,沭阳县农民。
原告:赵明明,女,1993年11月生。
原告:赵爱明,女,1995年8月生。
原告:赵明远,男,1996年10月生。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常英,女,27岁,沭阳县农民(系赵明明、赵爱明和赵明远母亲,赵展鹏、林玉儿媳)。
被告:淮阴县交通局(以下简称交通局)。
被告:淮阴县公路管理站(以下简称公路站)。
被告:淮阴县老张集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
被告:淮阴县老张集乡水利站(以下简称水利站)。
1998年5月28日凌晨,驾驶员刘尚志驾驶一辆苏H—65341号解放牌货车沿淮阴县徐(溜)张(集)公路由西向东行使,当该车驶上该路12K+98M处的张刘水泥桥时,该桥南侧东端的水泥桥板突然断裂,车辆翻入河中,致车上另一名驾驶员赵希军落水溺死,车辆严重损坏。事故发生时,该车上装有黄沙7—8吨(车辆限载额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