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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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香等因其子在登山时突遇恶劣天气遇难诉登山队领队刘雪鹏未采取适当措施救助赔偿案

发布日期:2006-10-05 10:44:39 阅读次数:2112
俊香等因其子在登山时突遇恶劣天气遇难诉登山队领队刘雪鹏未采取适当措施救助赔偿案 【案情】   原告:王俊香、任化南。   被告:刘雪鹏。   王俊香、任化南于2001年5月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称:任玉昆系我们的儿子,其于2000年5月5日参加了由刘雪鹏组织的凯图登山队。同月10日,任玉昆在攀登青海省的玉珠峰时遇难死亡。由于刘雪鹏组织的登山活动违法,并且在任玉昆遇险时未采取适当的救助措施,其不救助的行为与任玉昆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在任玉昆遇难后,刘雪鹏不仅不将任玉昆遇难的情况告诉我们,反而在我们得知情况对其进行询问时,说了一些极不负责任的话,伤害了我们的感情,给我们造成了物质和精神损失,任玉昆在加入凯图登山队时,支付了登山费用,刘雪鹏组织的凯图登山队具有商业目的,因此,刘雪鹏对任玉昆负有保证生命安全的义务。我们要求法院判决刘雪鹏承担任玉昆的丧葬费用,赔偿我二人处理任玉昆死亡事宜的实际支出3445元(人民币,下同)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刘雪鹏答辩称:我组织的登山活动并不违法。任玉昆不是凯图登山队的成员,而是北大山美登山队的队员。由于北大山美登山队在攀登玉珠峰时未能登顶,该队撤离途中,任玉昆与我队在格尔木相遇后,临时加入我队。之前,我们同任玉昆素昧平生,根本不知道他的具体情况,出于共同对登山活动的热爱,才同意任玉昆加入我们登山队的。我们登山队没有任何的商业目的,登山队员的费用是根据其个人经济能力的大小而自愿承担的,费用完全用于登山所需的开支。任玉昆加入我队后,其自愿交纳了500元的登山费用。在登山活动中,大家都做到了相互帮助。我作为领队,尽到了自己的职责。任玉昆的死亡系天气突然变化所至,属不可抗力,与我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任玉昆遇难后,由于我们事先都不清楚任玉昆准确的个人信息,因此,无法同其单位和家人联系。在与王俊香、任化南进行交涉过程中,我并没有任何伤害他们感情的言语。不同意王俊香、任化南的诉讼请求。    【审判】   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后,确认如下事实:   2000年5月,参加凯图登山队的原成员有领队刘雪鹏,攀登队长董志弘,队员张宇、王海亮、宾宇丹、于澎潮、戴玮、老高(具体姓名不祥)。5月5日,北大山美登山队成员任玉昆在格尔木与凯图登山队相遇后,经其要求加入到该队,成为该队成员。凯图登山队的成员根据个人的经济能力和装备交纳登山经费,经费包括带队人员的路费食宿费、队员路费食宿费、公用装备磨损费,队员所出费用3500-4500元不等。任玉昆交纳费用500元。5月10日,凯图登山队攀登玉珠峰。根据宾宇丹撰写的《黑色的5月10日-K2登山队玉珠南坡山难亲历记》记载,“当日15时左右,队员王海亮受伤后,由张宇、任玉昆负责照管,我先回营地去寻求救援。   当我15时30分左右到达C1营地时,天气突变,风力已达七八级,气温达零下30度左右。当时,营地里只有已无体力和救援经验的戴玮和于彭潮。当日16时,刘雪鹏回到C1营地,得知张宇、任玉昆的情况后,立即去救援,但因天气原因,无法成行。5月11日凌晨3点钟左右,刘雪鹏去寻找张宇、任玉昆、王海亮,凌晨4点左右回到营地。5月13日,刘雪鹏、董志弘与格尔木市有关部门的人员一同到玉珠峰进行搜寻失踪人员。”根据青海省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书证明,任玉昆于2000年5月10日在攀登青海省境内的昆仑山脉东段玉珠峰(6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