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永刚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
发布日期:2006-10-06 13: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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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永刚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
【案情】
被告人:龙永刚,男,1966年2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2001年3月9日被逮捕,捕前系麻阳苗族自治县大桥江乡个体司机。
被告人龙永刚因未自动履行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00)麻经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及(2000)麻民初字第225号、第226号、第2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偿还原告江口信用社大桥江分社及刘文品、刘启海、龙绪元等6万余元(人民币,下同)借款(含利息)的义务,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执行申请,于2000年6月30日向被告人龙永刚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00年7月10日前履行还款义务,然龙仍未按期履行。该院遂于2000年12月28日作出(2001)麻法执字第10号裁定,依法将被告人龙永刚所有的一辆车号为湘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