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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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西子等诉宜登学校不能兑现招生简章中的承诺致成绩达不到最低公费录取分数线而按收费就读退还学费赔偿损失案

发布日期:2006-12-08 13:13:06 阅读次数:2126
刘西子等诉宜登学校不能兑现招生简章中的承诺致成绩达不到最低公费录取分数线而按收费就读退还学费赔偿损失案 【案情】   原告:刘西子,女,1985年6月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刘中立,刘西子之父。   原告:周盟,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周闽,周盟之父。   原告:徐莉莎,女,1985年5月出生。   法定代理人:徐铁印,徐莉莎之父。   原告:陈瑾迪,女,1985年4月3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潘琴梅,陈瑾迪之母。   原告:计琳娜,女,1985年6月1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林癸,计琳娜之母原告:吴鹏,男,1985年3月出生。   法定代理人:谢君,吴鹏之母原告:白舜,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白晔,白舜之父原告:杨帆,男,1984年3月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再元,杨帆之母。   原告:刘吕,1983年12月4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刘海泉,刘吕之父。   被告:岳阳宜登文法学校。   被告岳阳宜登文法学校始建于1994年,是一所私立学校,于同年取得了岳阳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颁发的《湖南省岳阳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1997年7月,经岳阳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被告以蓝字印刷了一份题为《可怜天下父母心,子女成才进宜登,湖南省宜登试验学校限额招收全日制中、小学生》的招生简章。简章介绍了该校的基本环境和设施及管理措施;并载明:“毕业生优秀率在90%以上”;学校承诺一项中载明:“我校对每个学生都负责,保证学生个个成才,成绩每期上台阶,大多数毕业生进入国内外大学深造”;报名收费为每期1950元。同时,被告校长的名片背面上也载明:“学校以培养当代特优人才为目标,博采中西方教育之所长,毕业生均可入重点中学和海内外大学深造”。1999年8月,被告迁到龟山宜登路后,用水笔将这份简章的校址作了更改后,继续使用过。1999年下学期,被告又印制了第二份招生简章,题为《湖南省岳阳宜登文法学校简况》,该简章引言部分载明:“历年升学率都在90%以上……近年可望进入中国私立学校百强,”;本校特点部分载明:“宽进严出,不求生源特别优秀,但求毕业时达到重点中学水准。……考风好,成绩无水份,分数可信度高”;措施与承诺部分载明:“90%以上学生能进入重点中学和大学学习,有条件者可直接去国外名校深造,对有特殊要求者可定向培养”;适应对象部分载明:“成绩欠佳或偏科要个别辅导补习者”。这份简章印了5000份,因有不少错漏于2000年初重印,题为《岳阳宜登学校简介》,引言有所改动,叙明:“七年来,升学率和优秀率90%,合格率100%”。   该份招生简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时,校长再次印了名片,背面也有“每年升学率和优秀率在90%以上”的内容。在被告学校向学生颁发的学生证背面有“每年升学率和优秀率在90%以上,以校风优良、成绩优秀、学生文明已名扬十余省、市、区”的文字说明。   9名原告的家长在不同的时间看到了被告在不同时间印制的招生简章,在去学校了解有关情况时,又分别得到了校长递送的名片,后陆续将自己的子女送被告学校插班就读。原告入学时间分别为:刘西子1997年9月;周盟、白舜、刘吕3人1998年9月;徐莉莎1999年4月;陈瑾迪、计琳娜、吴鹏、杨帆4人1999年9月。但均在同一班。在2000年6月全省初中毕业会考中,该班学生(共15人)10科总分最高分为665.9分,最低分为376分。而当年岳阳市普通高中的10科总分最低公费录取线为788分,最低收费录取线为750分,全班无一人超过最低的公费录取线。后经家长分别采取请家教个别辅导等方式补救,其中8名原告分别进入收费学校就读。   另查明:1995年3月3日,岳阳市物价局向被告颁发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准该校普教班收费为每期每人2950元。同年7月5日,岳阳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以岳社办批字(95)1号文件下达了“关于批准岳阳宜登文法学校普通教育班收费标准的批复”,同意该校每期向每个学生收取讲课费490元、辅导费300元、书籍费100元、房地场租费330元、水电费150元、保险费100元、保安费100元、保育费100元、文娱费80元、住宿费700元、学费500元、共计2950元。依此,刘西子3年交17700元,周盟、白舜、刘吕2年各交11800元,徐莉莎3学期交8800元,陈瑾迪、计琳娜、吴鹏、杨帆一年各交5900元,以上共计85500元。   刘西子等9人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从1997年下学期开始,被告限额招收全日制中小学生,每人每期收费2950元,并承诺毕业优秀率在90%以上,90%以上的学生能进入重点中学学习。原告在看到被告招生广告后,陆续进入被告处就读。但在2000年初中毕业考试中,不仅全班无一人达到重点中学录取分数线,且无一人达到普通中学录取分数线,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已收取学杂费共计85500元,赔偿就读高中的额外收费78920元和补课费12000元。   岳阳宜登文法学校答辩称:我校未对原告作出任何承诺。教育活动是一种双向活动,原告考试成绩未达到普高最低录取分数线虽属事实,但其原因是由于原告在升学考试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导致原告心理压力太大,出现厌考情绪所致,与我校教学质量无关。原告要求我校赔偿损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发布的两份招生广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名片的内容中有“毕业生均有进入重点中学学习”、“毕业生优秀率在90%以上”、“历届升学率均在90%以上”的表述,应视为广告的允诺。其虽在第三份招生广告中有“初中毕业生考进重点中学者占1/3以上”的允诺,但从内容“创办于1994年……,7年来……”可以推定,其发布时间至少应该为2000年初,而不是被告所言的1999年下学期。9原告均已在第三份招生广告发布前进入被告学校就读,与该份广告的允诺没有关系。9原告所在班15名学生不仅无一人超过普通高中最低公费录取分数线,更不用说重点高中录取线,被告的允诺没有实现,视为虚假广告。9原告因未能正常进入高级中学学习造成的相应损失与被告发布虚假广告有因果关系,但不能排除原告自身因素的影响,故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考虑各原告在被告处就读时间不一,损失应有区别。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学杂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毕业后继续学习而额外支付的费用及补课费用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已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未对原告作出承诺不是事实。被告明知教育活动是一种双向活动,却仍然向原告作出承诺,表明其对承诺的风险是明知的,理应赔偿因此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关于原告考试失利原因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第四、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于2001年5月23日判决:   一、由被告赔偿刘西子17700元,刘吕、周盟、白舜各11800元,徐莉莎8800元,陈瑾迪、计琳娜、吴鹏、杨帆各5900元,共计855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岳阳宜登文法学校不服,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第一份蓝字广告印发于1997年7月;第二份印于1999年11月,因印刷错误,收回重印,并于2000年春节前后使用第三份广告。这几份广告均与原告无关。(2)招生广告中没有对升学率作出承诺,只有招生资料引言和校长名片反面才有这些内容。(3)原告均是合格的毕业生,均领取了市教委颁发的初中毕业证。(4)该次初中会考原告受到不公平对待,影响了情绪。(5)刘西子在我校就读3年,周、白、刘3人只读2年,但在初二的会考中成绩优良,实现了我校“每期上台阶”的承诺。(6)因原告就读时间不一,所以影响毕业成绩。(7)学生及家长自身也有责任。(8)新生录取分为公费与交费二大类,学历同等。法庭只认定了公费的标准,以偏概全。(9)2950元/期的收费含书籍工本费、住宿费等,共计1400元,不应列入赔偿范围。原判适用法律不当,不应适用广告法,应适用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   被上诉人共同答辩称:本案案由应为教育合同纠纷,一审定为虚假广告赔偿纠纷并无不当。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所印发的招生简章是其向有意来该校就读的学生发出的要约,内容包括了学校环境、设备设施、管理措施、学制、学校承诺、收费标准等内容,具备了教育合同的主要条款。学生家长见到简章后带学生到学校报名、交费,是对要约的承诺。学校予以录取后,教育合同即成立。因双方约定的事项未实现而引起的纠纷,应为教育合同纠纷。我国广告法规范的是“商业广告”,商业广告是市场经营主体以营利为目的对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所作的介绍。本案上诉人是教育机构,从事的是教书育人,不是商品经营,所印发的招生简章也不是为了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而是介绍学校的简况,所以不是商业广告,不应受广告法调整。原、被告也是以教育合同纠纷起诉和答辩的,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虚假广告赔偿纠纷”定性不准,应予纠正。但上诉人请求适用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处理教育合同纠纷的理由亦不成立,因为本案发生的纠纷不属该两法调整的范围。招生简章及校长名片中对上诉人学校“每年升学率和优秀率在90%以上”,“90%以上的学生能进入重点中学和大学学习”的宣传,是上诉人为扩大生源所作的夸大宣传,有一定误导作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纠纷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学生家长明知教育合同的履行需要教育者与被教育者二个积极性,轻信上诉人的夸大宣传,对纠纷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教育合同的标的是传授知识,升学率不是标的,不能将升学率作为衡量教育合同目的是否实现的惟一标准。因上诉人在教学育人方面尽了一定责任,付出了相应劳动,一审法院判决其退还全部费用不当。   学生受教育必要的基本开支(含书籍费、水电费、保安费、保险费、保育费、文娱费、住宿费)计1330元应由学生承担。讲课费、房地场租费、专业辅导费、学费等费用1620元,上诉人宜登学校应承担1000元,被上诉人承担62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定性不准,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2001年12月31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维持第二项。   二、岳阳宜登文法学校赔偿刘西子6000元,刘吕、周盟、白舜各4000元,徐莉莎3000元,陈瑾迪、计琳娜、吴鹏、杨帆各2000元,共计29000元。判决送达后十日内一次付清,逾期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罚。    【评析】   一、本案性质是“虚假广告赔偿纠纷”还是“教育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案由及被告答辩案由均为“教育合同纠纷”,一审法院确定案由为“虚假广告赔偿纠纷”。被告上诉仍认为此案应为教育合同纠纷。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应确定为“教育合同纠纷”,而不是虚假广告赔偿纠纷,理由如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