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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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呼叫120致患者死亡 个体诊所赔偿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7-06-13 06:02:39 阅读次数:1569
中国法院网讯 患者到个体诊所就诊,因诊所没有积极履行抢救义务,致使患者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而丧失了生命。3月2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诊所的老板赔偿死者家属1.3万余元。 2005年4月中旬,济源市民尚安到曹军的个体医疗所就诊。曹军诊断后发现尚安患心肌梗塞,遂让尚安服用了速效救心丸等药物,并告知尚安立即转院,可病人尚安说等要家人来了再去。曹军也没有迅速拨打“120”电话,致使尚安贻误了最佳治疗时间丢掉性命。后死者尚安的妻儿将曹军起诉到济源市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6万余元。 济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尚安到曹军的诊所就诊,曹军诊断后认为尚安患悉心肌梗塞,随即让尚安服用了相关药物,并建议尚安转院的事实存在。但曹军作为内科执业医师,应当很清楚时间对抢救心肌梗塞的重要性,而他的诊所不具备抢救条件,又不履行其他抢救义务,不亲自呼叫“120”,致使尚安因错过最佳抢救时间死亡。结合医疗鉴定结论,曹军在此事件中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