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以医院的名义从事医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与医院是什么关系?
发布日期:2006-03-13 11:44:21
阅读次数:2190
甲医疗机构将其房屋、设备租用给乙医疗机构,在甲医疗机构与乙医疗机构之间就形成了租赁法律关系。如果乙医疗机构公开挂出自己的招牌对外进行医疗活动,不至于引起患者的任何误解,那么乙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和在其在原地址诊疗没有什么区别,租赁法律关系对医患法律关系形成不了任何影响,乙医疗机构应当对自己的诊疗活动负责。但若乙医疗机构不挂出自己的招牌,让人误认为是甲医疗机构在进行诊疗活动,这时在甲医疗机构与乙医疗机构之间就形成了表见代理关系,甲医疗机构应当对乙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所引发的医患纠纷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甲医疗机构将其闲置的房屋、设备租用给非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活动,这时实际上非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活动是以医疗机构的名义进行,该非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就形成了挂靠关系。根据有关规定,被挂靠单位应当对挂靠单位的行为负责,也就是说甲医疗机构要对租用其房屋、设备的非医疗机构负责,要承担非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负责。同时,医疗机构的这种行为还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要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