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被殴致死保安视而不见保安公司赔7万
小区居民被殴致死 巡逻保安视而不见
物业公司过错赔偿 扭头向保安队追索
北京一中院判保安公司赔物业公司7万元
法制网北京1月3日讯 业主在小区内被殴打致死,负责巡逻的保安员却视而不见,致使案件未破,凶手至今逍遥法外。为此,小区物业公司将负责小区保安的北京振远护卫中心第六支队告上了法庭。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终审宣判,法院认为保安人员未严格履行保安职责,振远六支队应当按约定赔偿物业公司的损失,判决振远六支队赔偿物业公司人民币77809.82元。
自2002年2月1日起,北京市玉海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依照与北京市海淀区玉海园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委托合同,负责管理该小区的物业。2005年4月,玉海辉物业公司将小区的机动车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及小区巡逻服务委托给了振远六支队进行管理,双方为此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
2005年6月3日午夜,玉海园小区业主张某在该小区10号楼门前被他人伤害致死。事发时,物业保安员小张已经看见了10号楼门前有人打架,却既不上前制止,也不采取其他任何合理措施进行处置,事后也不进行巡查。导致这起刑事案件直到现在仍未发现犯罪嫌疑人。为此,受害人张某的父母将玉海辉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认定玉海辉物业公司在履行保安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判定其赔偿张某父母共计77809.82元。
但是,玉海辉物业公司认为,张某在小区内被害,是因为振远六支队在提供保安服务中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于是将振远六支队告上法庭,索赔自己所遭受的77809.82元经济损失。
对于玉海辉物业公司的起诉,振远六支队提出的辩解理由是,事件中失职的保安员张某并不是其单位的保安员,他其实是在案件发生之后的7月11日才作为公司保安员进驻小区,他与振远六支队的合同是后来签的。
对于这种说法,振远六支队没有拿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并没有采信。而玉海辉物业公司与振远六支队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法院认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张某被害案发生时,正是振远六支队履行该合同义务的期间,可以推定保安员张某某应当是振远六支队的人员。否则,其他公司的保安员在此履行保安职责或者是玉海辉物业将保安等义务委托振远六支队后自己仍安排保安值班的情形是有悖常理的。据此,法院认定,事发当日的保安人员,未严格履行保安职责,致使玉海辉物业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故振远六支队应当按约定赔偿玉海辉物业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