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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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以异性同居为由欲与夫妻房客解约

信息来源: 新民晚报 发布日期:2008-03-24 00:41:53 阅读次数:2991

    房东想提高租金遭到拒绝后,搬出了房客“带异性同居”和“养了众多宠物”等理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但法院调查后发现,所谓“异性”,原来是房客的丈夫;所谓“众多”宠物,只是两条狗。日前,闵行区法院驳回了房东卢先生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等全部诉讼请求。
  卢先生以月租金1500元的价格将房屋租给秦小姐,租期自2006年10月6日到2009年10月5日。

  去年9月,卢先生发邮件给秦小姐,称此套房屋能按2000至2500元的价格出租。为提高收益率,现提出两套方案:一是提前收回房屋,愿作违约补偿;二是不提前收回房屋,但要适当提高房租。去年9月27日,卢先生向秦小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提前收回承租房屋,但未果。

  卢先生告到法庭,称秦小姐自2006年10月6日搬入该房屋起,就带异性同居至今,违反了“擅自将承租房屋转让给他人或经常带入外来人员”的约定。另外,秦小姐养了众多宠物,违反了“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约定。所以要求法院判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秦小姐搬离承租房屋。

  秦小姐表示,自己仅养了两条狗,未违反物业有关规定,也没有扰民。承租房屋后,自己与丈夫居住至今,根本没有带其他异性同居。

  法院认为,秦小姐与其丈夫居住,显然不属合同约定的外来人员范畴。养了两条狗的行为属一般的宠物饲养。现卢先生以秦小姐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之诉请,缺乏合同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