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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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例电池爆炸案:南孚电池公司赔了14.6万元

信息来源:法制网 发布日期:2008-03-29 00:52:40 阅读次数:3302

  法制网讯 记者赵文明 做小实验时突然发生爆炸,儿子受重伤,湖南省株洲市民董清明将南孚电池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266万元。作为湖南省首例因电池爆炸引发的纠纷案,近日已尘埃落定:南孚电池公司赔了14.6万元。
  2005年3月27日,董清明9岁的儿子小亮按学校课本要求,在家使用南孚牌5号高能(聚能环)电池做“小灯泡发光”实验时,电池突然爆炸,金属碎片及电池原料颗粒广泛溅入小亮体内,致其右手、腹部及内脏器官多处受伤。虽经治疗,但因残留体内的物体较小且量多,无法全部清除,大量有毒异物仍在小孩体内。经鉴定,小亮构成重伤,属十级伤残。这成为湖南省首例南孚电池爆炸案。
  2006年3月16日,董清明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赔偿医药费、交通费、陪护费、继续治疗费、健康补偿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266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南孚电池的生产者,当原告使用该品牌电池发生爆炸致伤后,虽提出了系假冒产品所为的抗辩意见,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爆炸电池确系假冒产品或者属原告使用不当,因此不具备免责的法定条件,爆炸致伤原告的南孚电池应认定为被告生产的南孚电池。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6万元。减去被告先行给付的1万元,余款应一次性给付。目前,赔偿金额已全部支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