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恒德信律师事务所等诉普济律师事务所不正当竞争案
发布日期:2006-10-05 10: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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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德信律师事务所等诉普济律师事务所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
原告:湖北恒德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天宜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
被告: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1999年6月28日,被告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在宜昌日报第四版整版刊登启事,题为“热烈祝贺宜昌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成立二十周年,暨更名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该启事对普济律师事务所的历史渊源、发展成就及人员组成、学历程度进行了介绍。五原告认为上述内容颇有不实,被告搞不正当竞争,遂向宜昌市司法局进行投诉。同时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原告诉称:被告普济律师事务所为招徕律师业务,在广告中进行了大量的不符合该所实际的宣传,借以吹嘘、炫耀、抬高自己,贬低、排斥同行,进行不正当竞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法侵害。因此,我们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各一元。
被告普济律师事务所辩称:原告所诉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在诉讼进行之中,宜昌市司法局对纠纷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多次组织各律师事务所参加协调会,被告亦分赴各律师事务所登门道歉。宜昌市司法局亦就此纠纷向湖北省司法厅进行报告。2000年11月13日湖北省司法厅以《关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更名宣传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函复》文答复宜昌市司法局,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审判】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律师事务所不同于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经营单位,其间的不正当竞争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调整的范围。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11月27日作出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恒德信律师事务所、原告湖北天宜律师事务所、原告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原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原告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的起诉。
五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