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06-04-04 13: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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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鉴定是指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医疗事故争议的双方或者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在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的鉴定;或由医疗事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的鉴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由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
2)必须是对地方医学会做出的首次鉴定不服而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3)提出申请的程序和期限必须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的相关规定;
4)必须是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5)必须同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以及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