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与我联系

委培生毕业后不录用 法院判赔15年生活费

信息来源:法制网 发布日期:2008-03-23 23:54:44 阅读次数:2782

  法制网讯 记者李松 黄洁 被选中成为公司的委托培养人才本是一件很幸运的事情,但谁料“学成”后的王东(化名)却变成了“无家可归”,委托培养单位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拒绝接受王东并为其安排工作。为此,王东将中海油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此案的一审判决中明确,委托培养表明了录用的意向,而中海油公司接受王东档案及派遣证等材料的行为应视为其已经与王东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为此中海油公司应支付王东自毕业后的基本生活费用共计48000余元。
  王东与中海油公司之间的矛盾还要追溯到1985年中海油公司与深圳大学签订的那份《关于委托代培大学本科生及专业的协议》。根据《委培协议》的约定,由深圳大学为中海油公司培养一定数量的本科生,毕业后回到中海油公司工作。而王东正是根据这个《委培协议》,作为中海油公司委托培养的对象,于1988年进入深圳大学学习深造的。
  但是,王东1992年从深圳大学毕业后,中海油公司接受了王东的学生档案和派遣证,却始终不给王东安置工作。为此,2007年1月,王东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中海油公司为自己安排工作并补发工资,被仲裁委以不属于其管辖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王东在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提出,依据1984年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的《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试行办法》的规定,“委托培养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毕业后一律由委托单位负责分配使用”,中海油公司有义务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工作。因此,王东要求中海油公司按照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补发1992年9月至2007年8月31日的工资,并补缴其间的社会保险,同时安排工作。
  对于1985年《委培协议》的内容,中海油公司则有着和王东完全不同的理解。中海油公司的代理人提出,其公司根本就没有与王东形成任何劳动关系。根据《委培协议》的约定,王东作为中海油公司的委培对象进入深圳大学学习,其学习期间的相关费用全部是由中海油公司负责承担,因此王东在其中属于纯获利的一方。但是,《委培协议》中从没约定过委培中海油公司一定要为委培的对象安排工作,也就是说中海油公司有决定是否录用委培人员的权利。王东毕业后,中海油公司因为用工制度发生了变化,决定不再招收代培生,为此,中海油曾告诉王东让他自行就业,而他始终没有就业的行为完全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海油公司按照《委培协议》委托深圳大学培养王东,就说明了中海油公司存在录用王东到其单位工作的意向。在王东毕业之后,中海油公司又接受了王东的档案和派遣证等材料,应该视为中海油公司同意与王东建立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中海油公司就应该为王东安排工作。对于中海油公司所辩解的,其公司是由于1989年就代培大学生的就业政策进行了调整,所以才不为王东安排工作,法院认为其有义务就此向王东进行明确告知,否则事实劳动关系始终成立。由于王东从1992年毕业后,一直没有到中海油公司实际工作,因此中海油公司只需要支付王东自1992年9月至今的基本生活费用48000余元。
  至于安排工作的请求,法官解释说,由于工作安排属于企业自主经营的范畴,法院对此不予处理,王东还需要和中海油公司自行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