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开宙申请信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赔偿案
发布日期:2006-10-05 1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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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开宙申请信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赔偿案
【案情】
原告:胡开宙,男,1966年5月生,江西省信丰县人,“摩的”个体营运司机。
被告:江西省信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法定代表人:钟勋,大队长。
2000年3月上午工作人员在该县水东桥头东端进行路检,约10时许,从事个体载客的原告胡开宙“摩的”后座搭乘两人往水东桥头驶来,信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发现后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所搭两乘客跳下车,胡开宙驾车继续往前行驶,因当时人多,车速不快,被信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执勤交警从后赶上,该交警在胡开宙右肩推了一下,致使胡开宙连人带车跌倒在地。经诊断胡开宙伤情为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其住院247天,治疗费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