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斌诉无锡市公安局签发出国护照的行政许可行为案
发布日期:2006-10-05 10: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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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斌诉无锡市公安局签发出国护照的行政许可行为案
【案情】
原告:何斌,女,1964年8月18日生,汉族,在无锡市政府法制事务所工作,住无锡市曹张新村174号502室。
被告: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住所地无锡市崇宁路54号。
法定代表人:潘国清,无锡市公安局局长。
何斌与张颂岩于1995年3月10日经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女儿张舟(1990年2月28日生)由张颂岩抚养,由何斌按月给付张舟抚育费。1999年2月24日张颂岩向无锡市公安局申请办理随带女儿赴加拿大定居,无锡市公安局于1999年2月15日受理审查,认为张颂岩申请办理随带女儿张舟去加拿大定居的出国护照,符合签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1996年12月3日颁布的《公民因私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于1999年3月1日为张颂岩、张舟签发了出国护照。2000年12月1日张颂岩、张舟从北京口岸离境。2000年12月初,何斌获知女儿张舟已随其父办理出国护照,认为无锡市公安局颁发其女儿张舟出国护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权,于2001年1月3日向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与张颂岩于1995年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女儿张舟(1990年2月28日)由张颂岩抚养,本人承担抚养费至今。2000年12月获知女儿张舟已办理出国护照随其父出国,认为被告在办理张舟出国护照申请的审批过程中未征得其同意,违反了宪法和婚姻法中关于父母与子女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请求撤销被告批准颁发给张舟的出国护照。
被告辩称,被告根据张颂岩要求办理出国护照,并随带女儿张舟去加拿大定居的签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事实和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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