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与我联系

深圳一市民状告征收养路费违法被驳回

信息来源:法制网 发布日期:2008-03-12 23:02:31 阅读次数:1835

    法制网讯 记者李伟雄 通讯员舒海燕 在199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定依法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后,公路主管部门是否还可以向车主征收养路费?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在近日审结的一起养路费纠纷案判决中对此作出了肯定回答,深圳市民陈某要求该市公路局退回养路费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原告陈某于2005年12月底购买一辆小汽车,并于同年12月30日在车管所注册登记。因初次购车,陈某直到2006年12月底才知道要缴纳养路费,并按照深圳市公路局属下公路规费征稽所的要求,缴纳了2006年度的养路费1200元及滞纳金1200元,2007年度养路费1000元,共计3400元。陈某认为,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公路法的决定》,明确将公路法第三十六条改为依法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以征税来养护公路,实行多年的养路费征收已被取消。陈某遂以深圳市公路局征收养路费没有法律依据,是一种违法行为,已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深圳市公路局征收养路费及滞纳金的行为违法,退回已向其收取的3400元养路费及滞纳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此问题国务院已经专门发出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该文件规定,在燃油税出台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养路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确保各项收入的足额征缴。法律既然已授权国务院规定实施办法和步骤,那么在相关实施办法和步骤出台之前,各地公路局应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征收公路养路费。据此,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据了解,该案宣判后,原告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