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外地男子未婚生子 土地征用也要补偿
法制网讯 某女与外地男子未婚生育一子,后回到自幼生活的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上西村与儿子一起生活。村委会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时,以该母子是“外嫁女”和“非婚生子”为由,拒绝承认母子两人的村民资格而不给两人分配征地用费分红,于是该女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记者近日从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不因父母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改变,判令村委会向母子每人支付土地征用补偿费51000元。
自幼生活在上西村的阿英(化名),1992年初出外打工,与一外地男子恋爱并同居生活,于1993年非婚生育一男孩阿飞(化名)。后两人不和,阿英与该男子分手,回到上西村与儿子一起生活。
从2001年10月开始,上西村的土地和村中的房屋陆续被征用,经村委会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将村中的部分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并按本村村民的人口进行人均分配,合计人均分得51000元。
然而,阿英母子在上西村征地费分红中却没有分到一分钱。村委会的答复是:阿英是“外嫁女”,阿飞是阿英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非婚生下的孩子,所以两人都不具有上西村村民资格。于是,阿英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英虽然进城务工十几年,但未取消原农业户口,因此,其基本生活保障需求仍未脱离原有的农村土地,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得到保护。村委会主张阿英是“外嫁女”并无法律依据,不能将其与目前农村存在的已经登记结婚并外嫁他乡的妇女混为一谈,并据此剥夺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时,阿英虽然有“非婚生育”的行为,但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其作为民事主体的基本资格,不因父母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受到影响。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对人的价值和基本权利的蔑视。而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后果是行政处罚,其本身对自然人基本民事权利不产生影响。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