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错误羁押3644天 哈尔滨一民警获赔30万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08-03-12 23: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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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讯 记者郭毅 7月23日,张金波收到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由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向赔偿请求人张金波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赔偿金30.4857万元。
44岁的赔偿请求人张金波原系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芦家派出所民警。1995年,其辖区内的居民郭某准备开一家小饭店,因没有办理防火执照,张金波未让她开业,从此留下祸根。
1995年5月12日下午3时左右,张金波在郭某的小饭店发现郭某等有聚众赌博嫌疑,要求她们到派出所听候处理,而她们却反咬一口,无端控告张金波耍流氓。
5月31日下午,郭某又到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控告张金波,说他在1995年3月至5月间三次强奸了她。当晚6时,时年32岁的张金波被刑事拘留。罪名:“强奸。”
从1995年11月至1997年2月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提请公诉,罪名是“强奸罪”和“流氓罪”。
1996年6月4日,哈尔滨市检察院作出决定,张金波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提起公诉。1997年2月6日,张金波在看守所待了671天后被无罪释放。
1997年2月27日,张金波递交了赔偿申请书,但被拒绝。
1998年2月16日,张金波第二次被抓进看守所。
1998年10月26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张金波犯有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张金波当庭提出上诉。
1999年4月2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金波被投监到黑龙江省黎明监狱。
张金波坚持申诉。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指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立案审理。2004年5月1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哈尔滨市中院再审。2004年8月26日,哈尔滨市中院再次维持原判。
2005年7月1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金波一案决定由本院进行提审。2006年12月1日,判决张金波无罪。此时,张金波已在监狱里服满刑期,并于2006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张金波总共被羁押了3644天。
44岁的赔偿请求人张金波原系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芦家派出所民警。1995年,其辖区内的居民郭某准备开一家小饭店,因没有办理防火执照,张金波未让她开业,从此留下祸根。
1995年5月12日下午3时左右,张金波在郭某的小饭店发现郭某等有聚众赌博嫌疑,要求她们到派出所听候处理,而她们却反咬一口,无端控告张金波耍流氓。
5月31日下午,郭某又到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控告张金波,说他在1995年3月至5月间三次强奸了她。当晚6时,时年32岁的张金波被刑事拘留。罪名:“强奸。”
从1995年11月至1997年2月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提请公诉,罪名是“强奸罪”和“流氓罪”。
1996年6月4日,哈尔滨市检察院作出决定,张金波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提起公诉。1997年2月6日,张金波在看守所待了671天后被无罪释放。
1997年2月27日,张金波递交了赔偿申请书,但被拒绝。
1998年2月16日,张金波第二次被抓进看守所。
1998年10月26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张金波犯有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张金波当庭提出上诉。
1999年4月2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金波被投监到黑龙江省黎明监狱。
张金波坚持申诉。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指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立案审理。2004年5月1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哈尔滨市中院再审。2004年8月26日,哈尔滨市中院再次维持原判。
2005年7月1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金波一案决定由本院进行提审。2006年12月1日,判决张金波无罪。此时,张金波已在监狱里服满刑期,并于2006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张金波总共被羁押了364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