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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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补发离婚证程序不合法被依法撤销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8-03-12 23:43:56 阅读次数:3063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的行政纠纷案件,判决撤销了被告醴陵市民政局2007年11月8日为第三人谭某补办的株醴补离字010700016号离婚证,驳回了原告胡某要求被告醴陵市民政局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2007年11月8日,第三人谭某持离婚申请书复印件到被告醴陵市民政局申请补发离婚证。该申请书系第三人到攸县民政局复印,不是原件。被告醴陵市民政局未进行核实、查证,仅依据第三人谭小飞的申请,即为其颁发了株醴补离字010700016号离婚证。原告胡某以在与第三人并未离婚的情况下、被告向第三人补发离婚证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补发的离婚证,并要求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失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醴陵市民政局虽具有补办婚姻登记的法定职责,但第三人谭某仅向被告提供了在攸县皇图岭镇民政办复印而来的离婚登记申请书,被告未主动向原办理登记机关发函,调查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亦未核查婚姻当事人离婚申请书的真实性,就直接为第三人办理补领手续,系程序不合法。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向第三人补发的离婚证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于法无据,应予驳回。因此作出上述判决。(周高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