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占有不属自己经管的财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吴湘宾盗窃案
发布日期:2006-03-16 08: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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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均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其主要区别不在于行为方式,而在于行为人与被其非法占有的财物之间的关系。利用自己因工作关系而形成的熟悉环境和容易接近单位财物等方便条件,秘密窃取不属于自己经管范围内的财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案 由:盗 窃
案 号:(2001)通中刑二初字第19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湘宾,男,41岁,系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营业部押运员。2000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湘宾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以下简称南通建行)营业部担任押运员,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该营业部所属“苏F-02118”运钞车的安全保卫。2001年6月14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吴湘宾在南通建行城中支行地下金库负责提款警戒过程中,发现解款员将一只蓝色现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