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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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日期:2006-03-16 08:30:38 阅读次数:2008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单位的部门负责人等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当其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犯罪行为融为一体,成为单位犯罪行为组成部分的情况下,上述人员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北京匡达制药厂 被告人:王璐林 案 由:偷税 一审案号:(2002)延刑初字第176号 二审案号:(2003)一中刑终字第455号 一、基本案情 北京匡达制药厂于1997年9月12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王璐林,总经理王彦霖,经济性质系股份合作制企业,主要生产的产品是“健骨生丸”。北京匡达制药厂于1998年2月6日至1998年12月23日间,共生产健骨生丸566600盒。总经理王彦霖指令保管员肖春霞将其中358313盒登记在药厂正式账上,其余208287盒采用不登记入库的方法,另做记录,药厂销售科人员可以打白条形式将药品领走。被告人王璐林在任北京匡达制药厂的法定代表人期间,于1998年1月至1999年1月,为北京针灸骨伤学院坏死性骨病医疗中心共打白条领出5123大盒健骨生丸,销售后的金额人民币4508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