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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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利益的归属决定行贿主体——被告单位银兴公司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日期:2006-03-16 08:35:37 阅读次数:2260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按照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因此,不正当利益的归属,对认定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具有决定意义。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广西银兴实业发展公司 被告人:周坤 一审案号:(2001)南市刑初字第49号 二审案号:(2001)桂刑经终字第81号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周坤,男,1942年2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大学文化,原系被告单位广西银兴实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1999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1994年初至1995年6月,被告单位广西银兴实业发展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