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正当利益的归属决定行贿主体——被告单位银兴公司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日期:2006-03-16 08: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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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按照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因此,不正当利益的归属,对认定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具有决定意义。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广西银兴实业发展公司
被告人:周坤
一审案号:(2001)南市刑初字第49号
二审案号:(2001)桂刑经终字第81号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周坤,男,1942年2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大学文化,原系被告单位广西银兴实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1999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1994年初至1995年6月,被告单位广西银兴实业发展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