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玉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发布日期:2006-08-30 05: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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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玉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案情】
被告人:白玉玺,男,55岁,山东省桓台县公安局看守所看守员。
1997年9月29日,犯罪嫌疑人白克永(男,29岁,山东省桓台青年经贸发展中心经理,已判刑)因涉嫌挪用资金被拘留而羁押于桓台县看守所。白克永之妻田秀梅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白玉玺后,曾三次找到白玉玺,要其为她传递信件,目的是让白克永隐瞒挪用公款的事实。被告人白玉玺出于人情的考虑。于1997年10月7日将田秀梅所写的两封信趁人犯放风时传递给白克永。
【审判】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白玉玺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向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自己在传递信件时白克永只是犯罪嫌疑人,不是犯罪分子。其辩护人辩称:(1)白玉玺不具备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资格;(2)当时白克永只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犯罪分子,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白玉玺作为一名看守所看守员,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企图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白玉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审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于1998年1月16日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玉玺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免予刑事处分。
宣判后,被告人白玉玺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
【评析】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本条中的“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中的司法工作人员,也包括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那么,本案被告人是看守所的看守员,是否符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资格呢?根据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条规定:“看守所的任务是根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可以看出,看守所隶属于公安系统,其职责体现于辅助公安、司法机关查禁犯罪活动。因此本案被告人白玉玺应属于查禁犯罪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备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资格。